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採輪班制工作。公司安排勞工於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輪值上班,但薪資並未因假日出勤而加給工資。當事人曾提前申請事假(提前3日申請),卻遭主管拒絕准假。此外,公司將早班時間由原本上午8點至下午4點(無休息時間)改為上午7點30分至下午4點(中間休息30分鐘),僅以口頭告知且未與勞工協商。當事人即將進行勞資調解,想了解上述情形是否違反勞基法,以及調解不成是否可請求公司資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輪班制勞工於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未加給工資是否違反勞基法?
- 勞工提前申請事假遭主管拒絕,雇主是否有權不准事假?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變更上班時間與休息時間,是否違反勞基法及勞動契約?
- 雇主違反勞基法或勞動契約時,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勞資調解不成立後,勞工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第一,關於假日出勤未加給工資問題。依勞基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者,依第39條規定,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週六、週日部分,須視該日為例假日、休息日或僅為排定之休息日而定。依一例一休制度,週六為休息日,出勤應依第24條第2項給付加班費(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以上);週日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公司未加給任何假日出勤工資,已明確違反勞基法。
第二,關於事假被拒問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雖屬不給薪,但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當事人提前3日申請事假,已給予雇主合理準備時間,主管拒絕准假若無正當事由(如該日為無法替代之重大業務需求),即屬違法。實務上,雇主對事假之準駁雖有裁量空間,但不得恣意否准。
第三,關於工時片面變更問題。工作時間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變更。公司將早班提前30分鐘且增加休息時間,雖總工時可能未增加,但上班起始時間之變更已影響勞工之生活安排,屬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依勞基法第21條及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雇主變更工作條件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僅以口頭告知而未經協商,且無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該變更不具拘束力。
第四,關於勞資調解與資遣。若公司確有上述違反勞基法或勞動契約之情事,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勞資調解不成立時,勞工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積欠之加班費及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假日出勤未加給工資、無正當理由拒絕事假、片面變更工時,均有違反勞基法之嫌。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整理假日出勤紀錄:蒐集排班表、打卡紀錄、薪資單等,計算歷來假日出勤應補發之加班費金額。
- 保留事假申請被拒之證據:截圖或列印假單申請紀錄及主管拒絕之通知,作為勞資調解之佐證。
- 保存工時變更之相關證據:記錄原班表與新班表之差異,確認公司未經書面協商即變更之事實。
- 於勞資調解中明確主張:列出所有違法項目,包括積欠加班費之金額、事假被拒之損害、工時片面變更之不當,並提出具體賠償金額。
- 評估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公司拒絕改善,可依該條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須於知悉違法事由後30日內行使。
-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同時向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公司未依法加給假日工資等違法行為。
- 調解不成立時提起訴訟:若調解無法達成共識,應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積欠之加班費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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