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自媒體但尚未成立公司,計畫招聘小編協助內容產製,並擬採用利潤分成方式(如分配利潤之30%)作為報酬。當事人想瞭解此利潤分成報酬模式是否合法可行、是否仍須支付基本時薪,以及雙方之間是否會構成僱傭關係而衍生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利潤分成作為報酬之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有無限制?
- 當事人與小編之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僱傭、承攬或委任?其判斷標準為何?
- 若構成僱傭關係,雇主是否仍須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利潤分成能否取代固定薪資?
- 未成立公司之個人經營者,是否仍為勞基法所規範之雇主?
- 若採利潤分成模式,有哪些法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利潤分成作為報酬之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法律上並非當然無效。惟其法律效果及適法性,取決於雙方之間究竟成立何種法律關係。我國實務上區分僱傭、承攬與委任之關鍵在於「從屬性」之有無。依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所揭示之標準,僱傭關係之特徵包括:人格從屬性(雇主對工作方式、時間、地點有指揮監督權)、經濟從屬性(勞工為雇主之營業目的而勞動,不自行承擔營業風險)及組織從屬性(勞工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體系中)。若小編須依當事人指定之時間上線、按指示撰寫特定內容、受當事人監督管理,即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若雙方構成僱傭關係,則無論報酬名目為「利潤分成」或其他,當事人身為雇主仍須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依勞基法第21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月薪為新臺幣27,470元、時薪為183元),單純以利潤分成而無保底薪資之約定,可能導致小編某月實際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此時即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此外,依勞基法第23條,工資應定期給付,利潤分成因須待結算才能確定金額,亦可能違反工資定期給付之要求。又,未成立公司之個人經營者並不因此免除雇主義務,只要實質上對勞工有指揮監督關係,仍屬勞基法第2條所定義之雇主,須負擔勞健保投保、提繳勞工退休金等義務。
反之,若當事人希望避免僱傭關係之認定,可考慮以承攬契約之方式與小編合作。承攬契約著重於「完成一定工作」之成果,承攬人對工作方法、時間有自主決定權,定作人不介入工作過程之指揮監督。在此架構下,以利潤分成作為承攬報酬即屬合法可行。惟須注意,實務上法院判斷契約性質係以實際履行狀態為準,而非契約之名稱或形式。縱使雙方簽訂承攬契約,若實際運作上小編仍受指揮監督,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僱傭關係,此即所謂「假承攬真僱傭」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利潤分成作為報酬模式在法律上可行,但若雙方構成僱傭關係,雇主仍須遵守基本工資、定期給付等勞基法強制規定,純利潤分成而無保底薪資之安排有違法風險。建議明確契約性質,若為承攬則須確保實際運作符合承攬之特徵。
- 釐清合作模式與契約性質:先確定小編之工作方式,若須指定工作時間、地點並受指揮監督,即為僱傭;若由小編自主完成特定成果,則可採承攬。
- 簽訂書面契約:無論採僱傭或承攬,均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報酬計算方式、給付時間、工作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
- 僱傭模式須設保底薪資:若構成僱傭關係,建議採「底薪加利潤分成」之混合報酬方式,確保底薪不低於基本工資,避免違反勞基法。
- 承攬模式須避免指揮監督:若採承攬模式,應避免對小編之工作時間、方式進行指揮監督,以工作成果為驗收標準,降低被認定為僱傭之風險。
- 履行雇主法定義務:若構成僱傭關係,即便未成立公司,仍須為小編投保勞健保並提繳勞工退休金,違者將面臨行政罰鍰。
- 明確利潤計算方式:在契約中詳細約定「利潤」之定義、計算方式、結算週期及帳務透明機制,避免日後產生計算爭議。
- 諮詢專業人士:建議向律師或勞動法專業人士諮詢,依實際合作模式擬定適當之契約條款,並評估是否有設立行號或公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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