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員工遲到扣薪、未回報罰款及陪產假折現爭議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兼職員工,面臨三項勞資爭議:其一,公司以員工守則為據,對兼職員工遲到處以扣薪罰款;其二,公司規定員工須每小時透過群組回報場域現況以利安全防範,當事人選擇不加入公司群組致未即時回報,公司對此處以罰款;其三,當事人於108年9月曾有陪產假之權利但未休取,108年10月離職退保後,於109年6月回到同一公司重新加保,現要求公司將108年9月之陪產假折換為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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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對兼職員工遲到處以罰款(扣薪),是否違反勞基法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兼職員工選擇不加入公司群組致未即時回報,公司得否因此予以扣薪罰款?
  • 勞工離職退保後重新到職,前後僱傭關係是否連續?108年之陪產假權利能否於109年主張?
  • 陪產假未休取是否得要求折換為現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遲到扣薪之合法性。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任意扣減。遲到扣薪之合法範圍,僅限於勞工未提供勞務之時段不計入工時、不發給該時段之工資(即「不做不給」原則)。例如遲到30分鐘,雇主僅得扣除該30分鐘之對應工資。若公司之「罰款」金額超過遲到時段之應發工資,則超出部分即構成違法之懲罰性扣薪,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此規定不因勞工為兼職身分而有不同,兼職員工同樣受勞基法完整保護。

其次,關於未加入群組回報之罰款。公司規定員工須每小時回報場域現況,此屬工作規則所定之義務,員工原則上應遵守。然而,公司要求員工使用私人通訊軟體加入群組,涉及員工隱私權及通訊自由,不得強制。若員工拒絕加入群組但仍有其他方式(如電話報告)可履行回報義務,公司不得僅因未加入群組即罰款。即使認定員工確有違反工作規則之情事,雇主之處分方式亦不得採取「罰款」形式。依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精神,雇主對員工之懲處應以口頭或書面警告、記過等方式為之,不得直接自工資中扣除罰款。

再者,關於陪產假折現之問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規定(108年適用之版本為陪產假5日),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得請陪產假。陪產假係法定假別,其目的在於使勞工得以陪伴配偶,並非可折換為現金之福利。勞工未於該事由發生時請假,事後不得要求以現金替代。況且,當事人於108年10月已離職退保,與公司之僱傭關係已終止。109年6月重新到職係成立新的僱傭關係,前後年資不連續。108年9月之陪產假權利屬於前一段僱傭關係期間之權利,已因離職而消滅,不得於新的僱傭關係中主張。

此外,即使從請求權時效之角度觀之,108年9月之權利距今已逾5年,依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短期時效,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綜上,當事人就陪產假折現之主張,無論從法律性質或時效角度,均難以成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遲到扣薪僅限於未工作時段之工資不給付,超額罰款違法;未加入群組之罰款亦屬違法之懲罰性扣薪。陪產假不得折為現金,且因離職導致前僱傭關係終止及請求權時效屆滿,該主張無法成立。

  1. 核算遲到扣薪是否超額:確認公司扣除之金額是否僅限於遲到時段之對應工資,若超額即構成違法。
  2. 就不當罰款向勞動局申訴:若公司以罰款名義超額扣薪,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公司退還不當扣除之工資。
  3. 確認工作規則之合法性:要求公司提供書面工作規則,確認其是否經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且內容是否違反勞基法。
  4. 就群組回報義務與公司溝通:若不願加入群組,可與公司協商以其他方式(如電話、簡訊)履行回報義務。
  5. 放棄陪產假折現之主張:該主張於法無據,建議不再追究,以免影響與雇主之關係。
  6. 保留薪資單及扣款紀錄:保留每次薪資發放及扣款之明細紀錄,作為日後申訴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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