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原任職於某醫院廚房擔任廚工,工作時因操作廚房機械故障導致左手腕骨折,屬職業災害。治療後持續復健中,期間曾先調任至總機,後又調回廚房營養組從事行政工作。近日公司突然告知要資遣當事人之母親,當事人之母親已表示不願辦理離職手續並申請勞資調解,惟公司行政組組長表示此為公司決定,堅持自特定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且告知當事人之母親即使到公司亦無法打卡上班。當事人質疑公司解僱程序是否合法,並欲瞭解除勞資調解外尚有何救濟管道。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職災勞工於醫療復健期間,雇主是否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 雇主未經合法預告程序及法定事由即片面終止契約,該解僱行為之效力為何?
- 雇主拒絕勞工打卡上班,是否構成拒絕受領勞務,勞工得否請求工資?
- 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遭資遣,除勞資調解外尚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雇主將職災勞工調離原職,調動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調動五原則?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職業災害補償義務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雇主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預告期間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 調動五原則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 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義務
- 民法第487條 —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之工資請求權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職災醫療期間之解僱保護。勞動基準法第13條明文規定:「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此為強制規定,違反者其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效。本案當事人之母親因工作時操作機械故障導致左手腕骨折,屬典型之職業災害,且目前仍在持續復健中,顯然仍處於勞基法第59條所定之「醫療期間」。因此,雇主於此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依法應屬無效。實務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即明確指出,職災醫療期間包含復健期間,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
其次,關於雇主片面終止契約之程序瑕疵。即便不論職災保護問題,雇主欲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亦須具備法定事由(如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縮減、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且須依第16條給予預告期間,並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本案公司僅由行政組組長口頭通知終止契約,未說明法定解僱事由,亦未踐行預告程序,顯然不符合法定解僱要件。
再者,關於拒絕勞工打卡上班之法律效果。雇主告知當事人之母親即使到公司也無法打卡上班,此行為構成「拒絕受領勞務」。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換言之,即使雇主拒絕讓勞工上班,勞工仍有請求工資之權利。此外,雇主此舉亦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最後,關於救濟途徑。除已申請之勞資爭議調解外,勞工尚可:(一)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請求裁罰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3條之行為(依勞基法第78條,可處9萬至45萬元罰鍰);(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自被違法解僱之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工資;(三)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或直接提起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法院得依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於職災勞工醫療復健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之強制規定,該解僱行為應屬無效。勞工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雇主拒絕受領勞務期間仍應給付工資。勞工應積極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 持續保留復健紀錄:向醫療院所取得診斷證明書及復健紀錄,證明目前仍在職災醫療期間,此為主張勞基法第13條保護之關鍵證據。
- 以書面表達繼續提供勞務之意願: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表明願意繼續提供勞務,確認雇主係拒絕受領勞務,以利日後請求工資。
-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3條,請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裁罰。
- 積極參與勞資調解:於調解時主張解僱無效、恢復僱傭關係及給付違法解僱期間之工資。
- 評估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如調解不成立,儘速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並依勞動事件法聲請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 保全相關證據:保留公司通知資遣之對話紀錄、公司拒絕打卡之證據、職災認定資料、歷次調動紀錄等。
-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職災保護、違法解僱、工資請求權等複雜勞動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勞動法專業律師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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