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合約薪資為每月7萬元,但因公司環保相關執照申請中,雙方約定每月實領4萬元,差額3萬元待公司取得環保證件正常營運後補足。然而公司取得環保證件後因缺乏營運資金而歇業解散,約三年之薪資差額(合計約108萬元)未獲清償。當事人取得債權證明後參與公司財產之強制執行分配,法拍所得金額約6千多萬元,其中抵押債權2千多萬元,其他普通債權1億元。法院近日寄來之分配表將當事人之工資債權列為普通債權。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提出異議,以及超過六個月之工資債權是否能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依勞基法第28條,工資債權優先受償之範圍是否限於「六個月」?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是否仍有優先權?
- 六個月內之工資債權是否優先於銀行抵押權?其法定順位為何?
- 超過六個月之工資債權在強制執行分配中之順位為何?是否優於普通債權?
- 當事人應如何及在何期限內對分配表提出異議?
- 薪資差額是否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工資」,得主張優先受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工資債權之優先受償範圍。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由此可知,具有「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債權範圍,限於「未滿六個月」之部分。此六個月係指最後六個月之積欠工資,而非任意六個月。本案當事人積欠約三年之薪資差額,其中最後六個月(約18萬元)之部分可主張最優先受償。
其次,關於六個月工資之優先順位。依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之文義,六個月內之工資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且「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此意味著六個月內之工資債權之法定順位甚至優先於銀行之抵押債權。因此,本案法拍所得6千多萬元,應先就六個月內之工資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按比例受償,如有不足,工資債權更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法院將全部工資債權列為普通債權,至少就六個月部分顯然有誤,當事人應提出異議。
再者,關於超過六個月之工資債權。勞基法第28條僅就「未滿六個月」之工資賦予最優先受償權,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本案約90萬元)並無法律明文之優先權。依強制執行法之一般原則,無優先權之債權即屬普通債權,須與其他普通債權(包括銀行之無擔保債權)按比例平均受償。因此,法院將超過六個月之工資債權列為普通債權,於法並無不合。惟本案普通債權高達1億元,扣除抵押債權及優先債權後之剩餘金額有限,普通債權之受償比例可能極低。
最後,關於薪資差額是否屬於「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一切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本案之薪資差額係依合約約定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工資,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工資」範疇,得主張第28條之優先受償。惟須注意,合約中「環保證件通過正常營運後補足差額」之約定,可能被解讀為附條件之給付義務,公司取得證件後歇業是否算「正常營運」可能有爭議,此部分需由法院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勞基法第28條,最後六個月之工資債權(約18萬元)享有最優先受償權,其順位甚至優於銀行抵押權,法院不應將其列為普通債權。超過六個月之工資差額(約90萬元)則僅能作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當事人應儘速對分配表提出異議。
- 立即對分配表提出書面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債務人或債權人對分配表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逾期即喪失異議權。務必注意期限。
- 明確主張六個月工資之優先權:在異議書中具體援引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主張最後六個月之工資債權應列為最優先受償之債權,而非普通債權。
- 計算六個月優先工資之金額:明確計算歇業前最後六個月之薪資差額合計金額(6個月×3萬元=18萬元),並檢附勞動契約及薪資證明。
- 準備相關證據:檢附勞動契約(載明月薪7萬元及差額補足約定)、薪資轉帳紀錄(證明每月實領4萬元)、債權證明書等文件。
- 委請律師代理異議程序:分配表異議涉及專業之強制執行法程序,如異議遭駁回尚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建議委請律師全程代理。
- 評估申請工資墊償:依勞基法第28條第2項,勞工得向勞動部申請工資墊償基金墊付積欠之工資(限六個月),如尚未申請應儘速提出。
- 確認薪資差額之債權定性:準備合約條款之相關說明,論證公司已取得環保證件即觸發補足差額之義務,該差額屬於確定之工資債權而非附條件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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