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老闆拖延薪資並藉故扣薪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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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任職於某運輸業者,擔任司機工作約半個月。離職後,雇主原定發薪日為每月10日,卻多次拖延至20日、又改至次月10日,最後再延至26日。薪資明細顯示應發新台幣15,200元,但雇主表示要扣除四千元。其中,某日當事人因身體不適請人代班,離職後雇主以未提供請假證明為由扣薪兩千元,另以當事人未提前給予時間找人為由再扣兩千元。當事人質疑此等扣款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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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多次拖延薪資給付日期,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給付規定?
  • 雇主以勞工請假未附證明為由扣薪兩千元,是否構成不當扣款?
  • 雇主以勞工未提前告知離職致無時間找人為由扣薪兩千元,是否合法?
  • 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離職,雇主得否逕自從工資中扣除賠償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拖延發薪之違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且應於約定之日期給付。雇主原約定每月10日發薪,卻多次單方面延期,已違反工資定期給付之義務。依同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23條者,得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得據此向勞工局申訴,要求雇主依約定日期給付工資。

其次,關於請假扣薪之合法性。勞工因身體不適請假,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得請病假。病假日數在三十日以內者,工資折半發給。然而,雇主扣薪兩千元之金額是否合理,須視當事人之日薪及請假日數而定。至於雇主主張未提供請假證明,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但若雇主事前未告知需提出證明,且當事人已以電話告知請假,雇主逕自扣薪兩千元恐有不當。

再者,關於未提前告知離職之扣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須於十日前預告。本案當事人工作約半個月,年資未滿三個月,依法無須遵守預告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即使當事人有預告期間之義務而未遵守,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亦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如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受有損害,僅得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得逕自從工資中扣除。

綜上,雇主之拖延發薪及兩項扣款均有違法之虞。工資應全額給付為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任意以各種名目扣減勞工工資。當事人得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要求雇主全額給付應付薪資新台幣15,200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多次拖延發薪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以請假未附證明及未提前通知離職為由扣薪亦違反第22條及第26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當事人年資未滿三個月,依法無預告期間之義務,雇主之扣薪缺乏法律依據。

  1. 保留所有薪資相關紀錄:蒐集薪資明細、轉帳紀錄、與雇主之通訊紀錄(簡訊、通話紀錄等),作為申訴之證據。
  2. 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向當地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訴雇主拖延發薪及不當扣薪,勞工局將派員進行勞動檢查。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全額給付積欠之薪資。
  4. 以書面催告雇主給付: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雇主於一定期限內全額給付積欠薪資,保留催告之送達紀錄。
  5. 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如有疑問可先撥打勞動部諮詢專線1955,取得初步法律指引。
  6.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如調解不成立且雇主拒絕給付,可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可主張之權益(如加班費、未投保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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