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服務業,休假採輪休排休制,每月可休兩個假日。入職約5年前簽訂之合約中並無禁休週六日之規定。然而公司自約2年前開始,主管以口頭方式規定員工完全不得於週六日休假,連請事假或排定特別休假都不允許。當事人欲瞭解公司此項規定是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以及應透過何種方式向何處提出申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完全禁止員工於週六日排定特別休假,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
- 雇主禁止員工於週六日請事假,是否違反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
- 入職時合約未載明禁休假日之規定,事後以口頭新增此限制是否有效?
- 服務業之排班特性是否得作為限制員工休假日之合理化理由?
- 員工得循何種管道對雇主之違規行為提出申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特別休假之排定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法律明確規定特別休假之排定權歸屬於勞工,雇主僅得於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協商調整。公司以口頭規定一律禁止員工於週六日排定特休,顯然已逾越法律所容許之範圍,構成對勞工特休排定權之不當限制,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部多次函釋亦明確指出,雇主不得以內部規定限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之日期。
其次,關於事假之請假權利。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勞工請假如有正當理由且符合法定要件,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公司一律禁止員工於週六日請事假,等同於在特定日期完全剝奪勞工之請假權利,此舉已逾越雇主合理管理權之範圍,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即便服務業於假日為營業高峰期,雇主得基於營運需求與勞工協調排班,但不得以內部規定一律禁止,應個案審酌。
再者,關於事後片面新增限制之效力。當事人入職時簽訂之合約中並無禁休週六日之規定,公司自2年前始以口頭方式新增此限制,屬於事後片面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依勞動法理,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應經勞工之個別同意始生效力,雇主不得以口頭宣布或公告方式片面變更。況且,即便經勞工同意,變更後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公司禁止排定特休假之規定因違反勞基法第38條而無效,不因員工是否同意而異。
最後,關於服務業排班之特殊性。服務業確實存在假日營業需求較大之特性,但此並非雇主得完全限制休假之正當理由。勞基法對各行業一體適用,雇主應透過合理之人力配置及輪班安排因應營業需求,而非一律剝奪員工於特定日期之休假權利。雇主得與勞工協商排班,但「協商」非「禁止」,二者有本質上之區別。公司每月僅給予2個假日休假,更應尊重勞工對該有限休假日之排定自主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完全禁止員工於週六日休假之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休排定權)及相關請假規定,且係事後片面不利益變更之無效條件。員工得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 保留禁休規定之證據:記錄主管以口頭宣布禁休之時間及內容,若有公告、群組訊息或書面通知,應截圖或影印保存。
- 書面向公司主張特休排定權: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人資部門或主管表達特休排定權依法屬於勞工,請求公司依法辦理。
- 向勞動局提出申訴: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局(或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8條限制特休排定之行為。
- 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對公司進行勞動檢查,確認其排班制度及休假規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確認自身特休日數:任職5年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應享有每年15日之特別休假,確認公司是否足額給予。
-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公司持續違法限制休假,嚴重損害勞工權益,得評估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諮詢專業律師:如需進一步瞭解自身權益或評估訴訟可行性,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取得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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