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百貨臨時專櫃擔任工讀生,打工期間約為1月底至2月中旬。打工結束後,雇主遲至4月中旬仍未給付薪資,期間雖口頭承諾會於4月中旬前匯款,但屆期仍未到帳。此外,對帳時雇主未依法計算春節期間之國定假日雙倍加班費,經當事人詢問其他同條件之工讀生後發現,雇主僅對當事人獨漏雙倍薪資計算,對其他工讀生均正常給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遲延給付工讀生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給付規定?
- 工讀生於春節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是否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 雇主對其他工讀生給付雙倍薪資卻獨漏當事人,是否構成差別待遇?
- 當事人得循何種管道追討積欠薪資及加班費差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工讀生之勞動法律地位。部分工時之工讀生與全時工作之正職員工同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此為勞動部多次函釋所確認。工讀生之工資、休假、加班費等勞動條件,均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雇主不得以「臨時工」或「工讀生」之名義規避法律義務。
其次,關於薪資遲延給付之違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每半個月至少給付一次,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得按月給付。本案當事人之打工期間為1月底至2月中旬,雇主遲至4月仍未給付薪資,已嚴重違反工資定期給付之規定。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藉故拖延。雇主雖口頭承諾於4月中旬前匯款卻再度食言,更顯其惡意遲延給付之態度。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違反工資給付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再者,關於國定假日加班費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春節期間(除夕至初三,共計4天)屬於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休息。若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當日工資。所謂「加倍發給」係指除原本之工資外,再加發一倍工資。以時薪制工讀生而言,國定假日出勤應按時薪之2倍計算。雇主對其他同條件之工讀生均正常給付雙倍薪資,卻獨漏當事人,不僅違反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更構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最後,關於救濟途徑。當事人得採取以下行動:向當地勞動局提出檢舉及申訴,由勞動檢查單位介入調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薪資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差額;若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金額可能在10萬元以下,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遲延給付薪資及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均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當事人得向勞動局申訴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全部積欠薪資及加班費差額。
-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付:向雇主寄發存證信函,明確列載積欠之薪資金額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差額,限期催告給付。
- 保留所有對帳紀錄:保存與雇主之對帳訊息、LINE對話紀錄、承諾匯款之訊息截圖等,作為積欠薪資之證據。
- 蒐集其他工讀生之證詞:聯繫其他同條件之工讀生,確認其確實獲得雙倍薪資,並取得書面證詞或願意作證之承諾。
- 向勞動局提出申訴:至當地勞動局提出勞基法違規申訴,由勞動檢查單位介入調查並對雇主裁處罰鍰。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時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薪資給付事宜。
- 必要時提起小額訴訟:若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請求給付積欠薪資及加班費差額。
- 諮詢專業律師:如案件涉及金額較大或雇主持續拒絕給付,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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