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職場之公開場合工作時,遭雇主以手機偷拍多張彎腰時之臀部照片。當事人發現後欲瞭解雇主之行為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以及是否涉及刑法上之妨害秘密罪。該偷拍行為係針對身體隱私部位所為,已嚴重影響當事人之工作安全感與人格尊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偷拍員工彎腰時之臀部照片,是否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之職場性騷擾?
- 在公開場合偷拍他人臀部,是否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行為人為雇主身分,對性騷擾之法律評價及責任有何影響?
- 被害人得循何種管道救濟其權利?
三、相關法條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 職場性騷擾之定義(敵意工作環境及交換利益型)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 雇主防治性騷擾之義務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 — 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 刑法第315條之1 — 妨害秘密罪(窺視、竊錄)
- 民法第195條 — 人格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職場性騷擾之認定。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構成「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雇主在職場偷拍員工彎腰時之臀部照片,該行為明顯具有性意味,對當事人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已符合職場性騷擾之構成要件。尤其行為人為雇主本人,因其握有指揮監督權,對員工之侵害程度更為嚴重。
其次,關於妨害秘密罪之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影、照相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之關鍵在於:雖然事件發生在公開場合,但臀部屬於身體隱私部位,刻意對準並偷拍他人之臀部,即符合「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構成要件。實務上,最高法院及各高等法院均肯認,即便在公共場所,針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偷拍行為仍構成妨害秘密罪。所謂「非公開」並非指場所之公開與否,而是指被拍攝者之身體隱私部位在一般社會觀念下不欲被他人窺視或拍攝。
再者,關於行為人為雇主之特殊性。本案行為人為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本身即負有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雇主自身即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時,不僅無法善盡防治義務,更屬於利用職權便利實施性騷擾之加重情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受僱者因性騷擾所受之損害,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雇主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另外,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且因偷拍之照片涉及身體隱私部位,若雇主另有散布行為,更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刑事法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偷拍員工臀部照片之行為構成職場性騷擾,同時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當事人得循刑事告訴、民事求償及行政申訴等多重管道救濟權利。
- 立即保全證據:若有目擊證人,記錄其姓名聯絡方式;若能取得雇主手機中之偷拍照片截圖或其他佐證,應盡速保存。
- 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至最近之警察局對雇主提出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告訴,要求調查偷拍之照片並扣押相關設備。
- 向勞動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向當地勞動局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處理。
- 評估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雇主有重大侮辱行為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及民法第195條,向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
- 要求刪除偷拍照片:透過法律程序要求雇主刪除所有偷拍之照片,防止進一步散布或使用。
-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任熟悉性騷擾及勞動法律之律師,同步進行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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