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離職,4/30的勞動節補假能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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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4月初向雇主提出做到月底之離職意思表示。因公司行事曆係參考政府官方版本,未標記4月30日為勞動節(5月1日)之補假日。當事人事後發現該日應為補假日而向雇主反映,雇主以5月1日起當事人已非員工為由,拒絕讓當事人於4月30日享有補假。當事人欲釐清4月30日是否應上班,以及若需出勤則薪資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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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5月1日勞動節適逢假日而補假至4月30日時,於4月底離職之勞工是否仍享有該補假日之休假權利?
  • 雇主以「5/1已非員工」為由拒絕4/30補假,此主張於法律上是否成立?
  • 若勞工於補假日(4/30)仍須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 新雇主是否有義務讓勞工於5月3日補休勞動節?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勞動節之法律性質與補假機制。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5月1日勞動節為勞工專屬之法定休假日。當勞動節適逢例假日或休息日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勞動部相關函釋,應予以補假。補假日之法律性質與原定國定假日相同,均屬法定休假日。

其次,關於離職時點與補假權利之關係。本案關鍵在於:補假日(4月30日)當天,當事人是否仍為公司員工。既然當事人係「做到月底」離職,其最後工作日應為4月30日或之前,勞動契約至4月30日屆滿。在4月30日當天,當事人仍具有在職員工身分,自應享有該日之法定休假權利。雇主以「5月1日已非員工」為由拒絕補假,混淆了勞動節本身(5/1)與補假日(4/30)之區別。補假日既然訂在4月30日,則應以4月30日當天之僱傭關係狀態為判斷基準,當事人於該日仍在職,自應享有休假權利。

再者,關於出勤之工資計算。若雇主仍要求當事人於4月30日(補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經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當日工資。所謂「加倍發給」,係指除原本已內含於月薪之該日工資外,應再額外加發一日工資。以月薪制勞工而言,一日工資之計算方式為月薪除以30日。至於新公司是否應於5月3日補休勞動節,因當事人於5月1日已在新公司任職,新公司若為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5月1日勞動節本應給假,無須另行補休至5月3日,惟實際排假方式依新公司之行事曆安排而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部曾多次函釋指出,國定假日之補假日與原國定假日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雇主不得片面取消或拒絕勞工休假。雇主若違反上開規定,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4月30日補假日當天當事人仍為在職員工,依法享有休假權利,雇主不得以5月1日已非員工為由拒絕。若雇主要求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1. 向雇主書面主張休假權: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雇主說明4月30日為勞動節補假日,當天仍在職,依法應享有休假,並引用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規定。
  2. 確認離職日期之認定:釐清離職日究竟為4月30日或4月29日,若離職日為4月30日,則當日仍具員工身分,享有一切勞動權益。
  3. 保留出勤紀錄:若雇主堅持要求4月30日出勤,務必保留當日出勤打卡紀錄,作為日後請求加倍工資之證據。
  4. 要求補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若確實於4月30日出勤,離職結算時向雇主要求加倍發給該日工資,不得僅以一般工作日工資計算。
  5. 向新公司確認勞動節安排:向即將就職之新公司確認5月1日勞動節之放假安排,確保在新公司亦能享有該日之法定休假。
  6. 如遭拒絕可向勞動局申訴:若雇主拒絕給假亦拒絕給付加倍工資,得向當地勞動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諮詢專業律師:如涉及工資結算爭議,建議委請勞動法律師協助計算應得之金額並代為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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