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未滿一個月離職:公司片面降低日薪計算與扣除週休薪資之合法性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工作不適應,到職未滿一個月即提出離職。離職後,公司告知依員工手冊規定,到職未滿一個月之工資改以每月24,000元除以30天(即每日800元)計算,而非原約定之月薪30,856元。此外,公司另表示每個週休之薪水須每滿一週才有計算,未滿一週之部分不計入週休薪資。當事人欲瞭解公司此種計薪方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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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得否以員工手冊單方面規定「到職未滿一個月以較低薪資計算」?此規定是否有效?
  • 月薪制勞工未做滿一個月離職時,日薪應以約定月薪30,856元或公司片面降低之24,000元為基準計算?
  • 公司要求週休薪水須每滿一週才計算,未滿一週不給週休薪資,是否違法?
  • 員工手冊之規定如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標準,其效力如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公司片面降低薪資計算基準之違法性。當事人到職時約定月薪為30,856元,此為勞雇雙方合意之工資。公司於員工手冊中規定到職未滿一個月之工資改以24,000元計算,係在勞工離職後片面降低已約定之工資標準,此做法明顯違法。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一經議定,非經雙方合意不得變更。公司不得以員工手冊之規定片面降低勞工已約定之工資。且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勞雇雙方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員工手冊如有低於勞動基準法標準之規定,該部分無效。

其次,關於未做滿一個月之日薪計算方式。月薪制勞工未做滿整月離職者,應以約定月薪為基準,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算工資。依勞動部函釋,月薪制勞工之日薪計算方式為月薪除以30天。因此,當事人之日薪應為30,856元除以30天,約為1,029元,而非公司所稱之800元。公司以較低之24,000元為基準計算日薪,每日短少約229元,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

再者,關於週休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月薪制之工資已包含例假日及休息日之工資,公司不得以勞工到職未滿一週為由扣除週休二日之薪水。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日、休息日工資照給。公司規定每滿一週才計算週休薪水,等於是扣除勞工應得之例假日及休息日工資,顯然違法。勞動部亦曾多次函釋指出,月薪制勞工之月薪已涵蓋例假日及休息日之工資,雇主不得再行扣除。

最後,關於員工手冊之法律效力。員工手冊雖屬雇主之管理規章,但其內容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等強制規定。員工手冊中「到職未滿一個月以24,000元計薪」及「週休薪水須每滿一週才算」之規定,均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依法無效。況且,公司係在當事人離職後才告知員工手冊有此規定,若到職時未使勞工知悉並同意,更難以拘束勞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將月薪30,856元片面降為24,000元計算日薪,以及要求每滿一週才計算週休薪水,均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全額給付規定。員工手冊低於勞基法標準之規定無效,勞工有權要求公司依約定月薪計算並全額給付工資。

  1. 計算應領薪資差額:以月薪30,856元除以30天為日薪基準,乘以實際在職天數(含例假日及休息日),計算應領工資與實領工資之差額。
  2. 發函催告補發: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限期補發短少之工資,引用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2條等規定。
  3. 向勞工局申訴: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檢舉公司違反工資給付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裁罰。
  4. 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就工資差額部分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補發短少工資。
  5. 保留薪資證據:保存薪資條、銀行入帳明細、錄取通知或面試談定薪資之紀錄等證據。
  6. 確認員工手冊內容:確認到職時是否曾收到員工手冊、是否知悉該規定,作為日後主張之依據。
  7. 諮詢專業律師:如公司拒絕補發且差額金額顯著,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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