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當天雇主反悔不錄用:口頭錄取之法律效力與求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往某公司面試,老闆當場口頭表示錄取並談定薪資待遇,隨後向當事人索取電機專業證照及駕照資料,並約定報到日期。當事人依指示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其他證照資料。報到當天,當事人準時到場並在公司等待約一小時後,公司決策人突然告知該職位可有可無,要求隔日起不用再來。雙方始終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僅有公司單方面口頭表示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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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口頭表示錄取並約定報到日,是否已成立勞動契約?口頭契約是否有法律效力?
  • 雇主於報到當天反悔不錄用,是否構成違約?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若認定契約尚未成立,雇主是否構成締約過失?應負何種賠償責任?
  • 當事人因信賴口頭錄取所受之損害(如放棄其他工作機會),得否請求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口頭錄取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本案中,雇主於面試時口頭表示錄取、與當事人談定薪資待遇、索取證照資料、約定報到日期並要求傳送其他證照,此一連串行為已充分顯示雇主有錄用之意思表示,且當事人亦依約準時報到,雙方對於勞動契約之要素(工作內容、薪資)已達合意。因此,勞動契約應已成立。

其次,若認定勞動契約已成立,雇主於報到當天以「職位可有可無」為由要求當事人不用再來,實質上係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終止契約須符合法定事由;且依第16條規定,應給予預告期間。雇主未附具法定事由且未給予預告期間即終止契約,構成違法解僱。當事人得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損害賠償。

再者,即使法院認定勞動契約尚未正式成立(例如認為雙方對重要條件尚未完全合意),雇主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其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雇主在面試時口頭錄取、索取證照、約定報到日,卻於報到當天突然反悔,顯然違反誠信原則,構成締約過失。

最後,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締約過失之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之損害,包括:為準備報到所支出之交通費用、因信賴錄取而放棄其他工作機會所失之利益、等待報到期間未另行求職之損失等。如認定契約已成立遭違法解僱,賠償範圍則包括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等。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63號判決即曾就雇主於報到前反悔之案例,判令雇主負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口頭錄取並約定報到日,勞動契約極可能已成立。報到當天反悔不錄用,構成違約或締約過失,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就因信賴錄取所受之損害請求賠償。

  1. 保全證據:保存與公司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照傳送紀錄、面試通知等一切能證明口頭錄取事實之證據。
  2. 發函催告: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要求說明不錄用之理由,並主張損害賠償。
  3. 計算損害範圍:計算因信賴錄取所受之損害,包括交通費、放棄其他工作機會之損失、等待期間之薪資損失等。
  4. 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認定為僱傭關係,可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5. 提起民事訴訟:如公司拒絕賠償,可向法院提起締約過失或違約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
  6. 評估就業歧視:如反悔原因涉及性別、年齡等歧視因素,得另依就業服務法提出申訴。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契約是否已成立及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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