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眼鏡行之驗光師,薪資結構為底薪加獎金。公司要求員工無償提供肖像權供公司行銷使用並配合拍照,當事人拒絕後,老闆表示不配合者日後可能只能領取底薪。此外,勞動契約僅載明底薪金額,未明確列出獎金結構與計算方式,老闆聲稱獎金可隨時調整,業績考核表之目標亦經常未經公告即直接更改。公司另規定只有接待客人才能報加班,並要求員工在休假日必須出席公司會議。當事人希望瞭解上述公司行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得否強制員工無償提供肖像權供行銷使用?員工拒絕後遭減薪是否構成不當報復?
- 獎金若已成為薪資之經常性給與,雇主得否片面調整或取消?
- 業績考核目標未經公告即更改,對獎金計算之法律效力為何?
- 公司限制僅接待客人始得報加班,是否違反加班費之法定給付義務?
- 休假日要求員工出席公司會議,是否應計為工作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肖像權問題分析。肖像權屬民法第18條所保護之人格權,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進行商業行為。公司將員工肖像用於行銷廣告,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所規範之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須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員工有權拒絕無償提供肖像權,公司不得以減薪或取消獎金等不利處分作為報復。此種以經濟壓力迫使員工放棄人格權之行為,不僅違反民法上之人格權保障,更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其次就獎金爭議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若獎金係按月或按期固定發放且與勞工工作表現直接連結,實務上多認定屬「經常性給與」而為工資之一部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指出,判斷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就實質內容觀察,不因名稱為獎金即排除其工資性質。若獎金已屬工資性質,雇主即不得片面調整或取消,否則構成減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至於業績考核目標未經公告即任意更改,如此將使獎金發放完全取決於雇主之主觀裁量,等同架空獎金制度,亦屬對勞工之不利益變更。
第三就加班費與休假出席會議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分即屬延長工時,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公司限制僅接待客人始得報加班,等同否認員工從事其他工作(如整理庫存、清潔、行政作業等)之延長工時性質,此規定違反法律對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不以接待客人為限。另外,公司要求員工於休假日出席會議,該時間屬於雇主指揮監督下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應加倍發給工資,若公司未給付,即屬違法。
綜合觀之,本案雇主在肖像權、獎金制度、加班費及休假等多方面均有違法之虞。當事人如持續遭受上述不利待遇,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及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不得強制員工無償提供肖像權,更不得以拒絕配合為由減薪或取消獎金。獎金若屬經常性給與即為工資之一部分,雇主不得片面調整。休假日出席會議應給付加班費,限制加班申報之規定亦違反勞基法。
- 保存減薪威脅之證據:將老闆表示「不配合拍照只能領底薪」之對話紀錄(錄音、通訊軟體截圖、電子郵件等)完整保存,作為日後主張雇主違法之關鍵證據。
- 彙整薪資發放紀錄:蒐集歷月薪資單、銀行轉帳明細,比對底薪及獎金之發放紀錄,以證明獎金屬經常性給與而為工資之一部分。
- 記錄業績目標變更情形:保存每次業績考核表之版本,記錄目標遭更改之時間點及內容變化,作為公司片面不利益變更之證據。
- 記錄實際工時與加班情形:自行記錄每日實際上下班時間、休假日出席會議之日期與時數,與公司打卡紀錄交互比對,作為請求加班費之依據。
- 向勞工局檢舉或申訴:就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休假日強制出席會議未給加班費等具體違法事項,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提出檢舉,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獎金遭不當扣減、加班費短付等薪資爭議,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協商解決方案。
- 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整體權益:考量本案涉及肖像權、薪資、加班費等多重爭議,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全面評估,判斷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短付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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