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特休未休之工資折算與排假權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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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公司任職六年,依法享有每年15天之特別休假。公司以每年1月1日為特休起算基準。當事人於4月8日提出離職,預定離職日為5月8日,尚有10天特休未休。當事人欲瞭解離職時未休之特休是否應由雇主折算工資給付。此外,當事人考慮在5月4日至5月8日排特休,但因自己有預約之客戶,仍計畫到公司服務客戶,欲瞭解此種情形是否仍算特休,以及雇主是否仍需支付特休未休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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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職時特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是否應折算工資發給?應以何標準計算?
  • 公司採曆年制(1月1日起算)計算特休,離職時之特休日數應如何計算?
  • 勞工排特休但自行到公司服務客戶,是否視為已休特休?雇主是否仍需支付特休未休工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離職時特休未休之工資折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離職時未休完之特休,雇主依法應折算工資給付,不得拒絕。特休未休工資之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為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一日工資係指勞動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其次,關於曆年制下離職時特休日數之計算。公司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起算),則當年度1月1日至離職日5月8日止之比例,若全年度為15天特休,按比例計算約為15天乘以128天(1月1日至5月8日)除以365天,約5.26天,取整數約5天。然而,當事人表示尚有10天特休未休,如公司已於年初一次給予全年度15天特休,則雇主應就實際未休之天數折算工資。依勞動部函釋,採曆年制之事業單位,勞工離職時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仍應依法折算工資。

再者,關於排特休但仍到公司服務客戶之情形。如當事人排定特休後,係出於自身意願到公司服務預約之客戶,而非雇主指示或要求出勤,則該日仍視為已休特休,雇主無須另行給付特休未休工資。但若係雇主要求或指示當事人於特休日到公司出勤,則該日不算已休特休,雇主應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或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給加班費。建議當事人應明確區分係自願到場或受雇主要求,以免影響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別休假之排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應由勞工排定之。雇主依其事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經與勞工協商後得變更之。此係為保障勞工休假之自主權,雇主不得片面拒絕勞工之排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職時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應折算工資發給。排特休但自願到公司服務客戶視為已休;若係雇主要求出勤則不算已休,雇主仍應另行給付。

  1. 確認特休日數:與公司確認截至離職日止實際未休之特休天數,核對公司紀錄是否正確。
  2. 計算特休未休工資:以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乘以未休天數,計算應領之特休未休工資。
  3. 釐清排假意願:如排特休但仍到公司服務客戶,應明確係出於自願,避免模糊不清影響權益主張。
  4. 書面確認:以書面方式向公司確認特休未休工資之計算與發給時間,保留通訊紀錄。
  5. 離職結算:離職時要求公司一併結算特休未休工資、最後一個月薪資等所有應付款項。
  6. 申請勞資調解:如公司拒絕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可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7. 諮詢專業律師:如涉及金額較大或公司堅持不付,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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