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休養請病假卻被列為事假與曠職:病假權益與扣薪爭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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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腳部關節炎自4月15日起斷斷續續休養約半個月至4月30日,期間曾以電話向主管請假,主管回覆28日有請假紀錄,但29日及30日未告知即未到班,應列為超休假但不扣薪。當事人已錄音記錄主管明確表示不扣薪之談話內容。然而5月10日收到薪資條後,發現上述期間竟被列為曠職並遭扣薪。當事人欲瞭解錄音是否可作為證據、主管先允諾不扣薪後改以曠職論是否可檢舉,以及病假與事假之扣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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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與主管通話時所做之錄音,在勞資爭議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主管口頭承諾不扣薪,事後公司卻以曠職扣薪,當事人得否向主管機關檢舉?
  • 病假與事假之工資給付標準為何?公司將病假改列為曠職扣全薪是否違法?
  • 勞工因傷病請假,公司以未依規定請假程序為由認定曠職是否合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錄音之證據能力。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對話之一方在通話中自行錄音,因錄音者本身即為對話當事人,並非竊錄他人間之非公開談話,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竊錄罪。因此,當事人與主管通話時所做之錄音,在民事訴訟及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均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明主管曾承諾不扣薪之重要佐證。

其次,關於病假之工資給付。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換言之,病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半薪,而非全額扣薪。事假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然而,無論是病假或事假,公司均不得逕行以「曠職」認定並扣薪,蓋曠職與請假在法律上之性質與效果截然不同。

再者,關於曠職認定之合法性。曠職係指勞工未經請假亦未到班之情形。本案中,當事人已以電話向主管請假,且主管回覆中已知悉當事人未到班之原因,甚至明確表示不扣薪。在此情形下,公司事後將當事人之請假改列為曠職,欠缺合理依據。即使公司主張當事人未依內部請假程序辦理,惟勞工因疾病休養而以電話通知主管,已盡基本之告知義務,公司不得以程序瑕疵為由否定勞工之請假權利。勞動部亦曾函釋指出,雇主不得以勞工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為由,逕將勞工之病假視為曠職。

最後,關於檢舉與救濟途徑。公司將病假改列為曠職並扣薪之行為,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當事人得依法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主管機關經查屬實得對雇主處以罰鍰。此外,當事人亦得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補發短扣之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通話錄音具有證據能力,公司將病假改列曠職扣薪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病假期間應給半薪,事假不給薪,但均不得以曠職論並扣全薪。當事人得向勞工局檢舉並請求補發工資。

  1. 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以書面向公司人資部門表達對薪資條之異議,要求更正假別及補發短扣之工資。
  2. 保存錄音及薪資條:妥善保存與主管通話之錄音原檔、薪資條、出勤紀錄等相關證據。
  3. 向勞工局申訴: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檢舉公司違法扣薪之行為,提供錄音及薪資條作為佐證。
  4. 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聲請調解,請求公司依法補發病假期間之半薪及不當扣薪之差額。
  5. 補正請假程序:事後補辦病假之書面請假手續,並提供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佐證病假事由。
  6. 瞭解各假別扣薪規定:病假一年30日內給半薪、事假不給薪、特休及例假日照給工資,確認自身權益。
  7. 諮詢專業律師:如公司拒絕更正且調解不成,得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短扣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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