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因疫情被提前解僱,可否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法律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實習生,實習合約約定至6月30日届滿。然公司因疫情影響,要求當事人提前結束實習,合約期限尚未届滿即遭終止。當事人欲瞭解此情形是否構成非自願離職,以及是否得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後續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實習生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勞動契約或教育實習契約?
  • 公司以疫情為由於定期契約期滿前終止合約,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資遣要件?
  • 實習生遭提前終止合約,是否構成就業保險法所定之「非自願離職」?
  • 實習生是否有權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實習生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性質。實務上,實習可分為「教育實習」與「勞動型實習」兩種類型。教育實習係學校課程之一環,實習生以學習為主要目的,不具備勞動契約之從屬性,此類實習生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型實習則係實習生實際提供勞務、受雇主指揮監督、領取對價報酬,具有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保障。判斷標準在於:實習生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有固定工時及出勤要求、是否領取工資而非僅為學習津貼等。

若實習生與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公司因疫情要求提前結束實習,本質上即屬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資遣勞工,其中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可能為公司援引之法律依據。然而,公司仍須證明確實因疫情導致業務緊縮之事實,且須遵守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並依同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給付資遣費。

關於非自願離職之認定,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公司以疫情為由提前終止實習合約,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之要件,即屬非自願離職。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司開立載明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以據此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

須注意的是,實習生若為定期契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本案係雇主於期滿前提前終止,非屬期滿離職之情形,故仍得請求資遣費。此外,若公司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實習生與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公司因疫情提前終止合約即屬資遣,構成非自願離職。實習生有權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若為教育實習性質,則可能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須個案判斷。

  1. 確認法律關係性質:檢視實習合約內容,釐清是否具有勞動契約之從屬性特徵(固定工時、受指揮監督、領取工資等)。
  2. 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書面方式要求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開立服務證明書,並載明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
  3. 確認資遣費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應得之資遣費,確認公司是否已足額給付。
  4. 辦理失業給付申請:持非自願離職證明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5. 確認勞保退保手續:確認公司已依法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手續,並核算勞保年資。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公司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拒付資遣費,可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7. 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評估權益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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