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復健科診所之兼職物理治療師,原先雇主同意每月無條件給付執照費用8,000元。嗣後雇主片面將執照費改為依上班時數比例計算,實質上大幅削減該項給付。此外,疫情期間雇主未事先與當事人協商即任意砍班減少排班時數,但該復健科診所實際上為正常營業狀態,並未受到政府第三級警戒之營業限制。雇主對於上述變更之說辭模糊不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執照費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將執照費由固定金額改為按比例計算,是否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
- 診所正常營業期間雇主未經協商即砍班,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當事人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執照費之法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物理治療師之執照費,係因勞工具備專業執照資格而受僱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對價性給付,具有經常性與對價性,應認定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亦指出,凡經常性給與,不論其名目為何,均屬工資之範疇。因此,雇主原同意之每月8,000元執照費,應受勞動基準法工資保護規定之拘束。
其次,關於勞動條件之片面不利益變更。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其內容之變更須經雙方合意。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雇主原已同意無條件按月給付8,000元執照費,此為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雇主不得片面將其改為按上班時數比例計算。此種片面減少工資之行為,已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明確指出,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降低工資或變更其計算方式。
再者,關於未經協商之砍班行為。該復健科診所在疫情期間維持正常營業,不受政府第三級警戒之營業限制,雇主即無以疫情為由實施減班休息之正當理由。即使有正當理由,勞動部亦明確要求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須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得片面決定。雇主未經協商即任意砍班,除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之工時外,亦使勞工薪資減少,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事,勞工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執照費屬工資性質,雇主片面刪減及未經協商砍班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當事人得要求恢復原約定之執照費及排班工時,或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以書面要求恢復原約定:以存證信函正式要求雇主恢復每月8,000元執照費之原約定,並恢復原有之排班工時。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遭刪減之執照費差額及因砍班減少之薪資。
- 蒐集證據資料:保留原先約定執照費8,000元之書面文件、對話紀錄,以及砍班前後之排班表、薪資單等證據。
- 評估終止契約之可能:如雇主拒絕恢復原約定,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注意行使權利之期限:依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切勿逾期。
- 向勞工局檢舉:如雇主確有違法情事,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由主管機關裁處。
- 諮詢勞動法律師: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最佳之法律救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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