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雇主要求分擔產品費用是否合法?美髮業離職爭議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美髮師,於本月向任職之某公司提出離職。然而公司卻要求當事人分擔部分產品費用,惟雙方之間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或協議,亦無約定離職時應負擔產品費用之條款。當事人對此要求之合法性感到疑慮,擔心公司是否有權於離職時向其收取該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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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於勞工離職時要求分擔營業用產品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規定?
  • 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約定產品費用分擔,雇主之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
  • 美髮業所使用之產品費用,其性質屬雇主之營業成本或勞工應負擔之費用?
  • 勞工得否拒絕雇主之產品費用分擔要求?雇主若逕行從薪資中扣除,勞工應如何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產品費用之性質而言,美髮業所使用之洗髮精、染劑、護髮品等產品,係雇主為經營美髮事業所必須購置之營業用品,屬於雇主之營業成本。此類產品係供服務顧客使用,其消耗為營業活動之一部分,理應由雇主自行負擔,不應轉嫁予勞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9年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已明確指出,制服等為事業經營目的而必要之物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產品費用之性質與制服費用類似,均屬雇主經營成本,同理應由雇主負擔。

其次,就法律上請求權基礎之分析。雇主要求勞工分擔產品費用,必須有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最常見者為雙方契約之約定。本案當事人明確表示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亦未有口頭約定離職時須負擔產品費用。在缺乏契約依據之情形下,雇主無從依契約關係向勞工請求給付產品費用。即便雇主主張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亦須證明勞工因使用產品而受有利益,然而勞工使用產品係為提供勞務、服務顧客,利益歸屬於雇主之營業收入,難謂勞工因此受有利益。

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扣除。同法第26條更明確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倘雇主逕行從當事人之離職薪資中扣除所謂之產品費用,即違反上述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構成違法行為,勞工得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將面臨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之罰鍰。

最後,即使假設雙方曾有口頭約定,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若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要求勞工於離職時負擔屬於雇主營業成本之產品費用,顯然加重勞工責任,依法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美髮產品屬雇主營業成本,在雙方未簽訂任何約定產品費用分擔之契約情形下,雇主要求離職勞工負擔產品費用缺乏法律依據。勞工有權拒絕此項不合理之要求,且雇主不得逕行從薪資中扣除該費用。

  1. 明確拒絕不合理要求: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通訊軟體訊息)向公司表明拒絕負擔產品費用之立場,並說明法律依據。
  2. 確認薪資全額給付:離職時確認公司是否有從最後一期薪資中扣除產品費用,如有扣除應立即提出異議並保留薪資單等證據。
  3. 保留相關證據:保存與公司溝通之所有對話紀錄、訊息截圖、薪資單、出勤紀錄等,以備日後可能之爭議使用。
  4. 向勞工局申訴:如公司執意扣款或拒絕給付薪資,可向當地勞工局(勞動局)提出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雙方無法自行協商解決,可向當地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處理。
  6. 注意離職預告期間:確保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離職,避免公司以此為由另行求償。
  7. 諮詢專業律師:如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或寄發律師函要求賠償,應立即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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