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僱用之日薪制員工發生曠職情形,雇主欲了解相關法律處理規定。雇主關心日薪制員工曠職在法律上產生何種效果,以及是否得依此為由解僱該員工。此外,雇主亦想知道因曠職而扣減工資時,合法之計算方式為何,是否有額外扣罰之限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日薪制員工曠職之法律定義為何?何種情形構成曠職?
- 雇主得否以員工曠職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其法定要件為何?
- 日薪制員工曠職時,雇主不給付當日工資是否合法?得否額外扣罰薪資?
- 雇主以曠職事由解僱勞工時,應遵循哪些程序?是否須給付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 依第12條終止契約者,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 工資之定義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 勞工請假相關規定
四、法律分析
所謂「曠職」(或稱「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出勤工作之日,未經雇主同意亦未依法請假,而無故不到職提供勞務之情形。日薪制員工與月薪制員工在曠職之認定上並無不同,均以是否無正當理由未到勤為判斷標準。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指出,所謂「繼續曠工」係指連續不間斷之曠工,如中間有休息日或例假日則不計入,但如工作日連續三日未到勤即符合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為雇主之懲戒性解僱權,行使時無須給予預告期間。惟雇主應注意同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行使則權利消滅。此外,依同法第18條規定,雇主依第12條終止契約者,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然而雇主仍應結清積欠之工資及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
關於曠職扣薪之問題,日薪制員工之薪資計算係以實際出勤日數乘以日薪。員工曠職當日未提供勞務,雇主不給付當日工資,此非「扣薪」而係基於「無勞務即無報酬」之對價原則,屬合法。然而,雇主不得以曠職為由額外扣罰超過未出勤日數之工資。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有曠職罰款之規定(如曠職一日扣三日薪資),此種扣罰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實務上法院多認定為無效。
雇主於行使曠職解僱權前,應建立完善之出勤管理紀錄,包括確實記錄員工之出缺勤狀況、曠職日期及次數,並留存相關催告或通知之紀錄。若員工係因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未能到勤(如傷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則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曠職,雇主不得據此解僱。實務上,雇主宜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員工限期返回工作崗位,確認其係無正當理由曠職後再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後遭認定為違法解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日薪制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曠職日不發給工資屬合法,但雇主不得額外扣罰超過未出勤日數之薪資。
- 完善出勤紀錄制度:確實記錄所有日薪制員工之每日出缺勤狀況,包含簽到退時間,作為曠職認定之依據。
- 先行催告返回工作:員工未到勤時,先以電話、簡訊或書面通知催促員工到職或說明原因,並留存通知紀錄。
- 確認曠職是否有正當理由:調查員工未到勤之原因,排除傷病、天災等正當事由後,始得認定為曠職。
- 注意解僱時效:自知悉員工曠職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將喪失解僱權利。
- 依法結清薪資:終止契約後,應於法定期限內結清員工已出勤日數之工資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 避免違法扣薪:不得以曠職為由額外扣罰超過未出勤日數之工資,工作規則中如有「曠一罰三」等規定應予檢視修正。
- 諮詢專業意見:如對曠職解僱之合法性有疑慮,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向勞工局洽詢,以降低勞資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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