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員離職被強迫轉調職務,是否構成不合法調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因部門內有同事離職導致其他職務出現人力缺口。雇主以補充人力為由,表面上以委婉語氣商議,實際上則強迫當事人轉調至與原職務性質不同之工作崗位。當事人對此調動感到不合理,認為自己並非應徵該職務,且調動可能影響其專業發展與工作條件,欲瞭解該調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能否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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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以他人離職造成缺人為由調動勞工職務,是否符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之要件?
  • 調動後之工作內容與原職務性質差異甚大,是否違反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要求?
  • 雇主表面委婉實則強迫之調動方式,是否構成未經勞工真正同意之不合法調動?
  • 勞工拒絕不合法調動後,雇主若以此為由懲處或解僱,是否構成違法?
  • 勞工面對不合法調動有哪些法律上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明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此即實務上所稱之「調動五原則」,原為內政部74年函釋所確立,嗣於104年修法時明文入法。

就本案而言,雇主以他人離職造成缺人為由要求當事人轉調,雖可能主張具有企業經營上之必要,但仍須個案檢視是否符合全部五項原則。首先,若調動後之職務與當事人原應徵及任職之工作性質差異甚大,例如從行政職調至業務職、從技術職調至現場作業等,即可能不符合「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要件。其次,若調動導致勞工之薪資結構、工時、輪班方式等勞動條件產生不利變更,亦屬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指出,雇主之調動命令是否合法,應就調動五原則逐一審查,任一原則不符即屬違法調動。

關於「表面委婉實則強迫」之調動方式,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雇主是否確實給予勞工選擇之自由。若雇主雖以商議之口吻提出,但實際上勞工並無拒絕之餘地,或雇主暗示拒絕將遭受不利後果,此種調動仍屬強制性質,不能認為已取得勞工真正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52號判決即指出,雇主調動勞工應基於合理正當之事由,且須給予勞工充分之協商空間。

若雇主之調動不符合調動五原則,勞工有權拒絕該調動,繼續在原職務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以勞工拒絕不合法調動為由施以懲處或解僱,否則該解僱即屬違法終止契約,勞工得請求回復僱傭關係或請求損害賠償。反之,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以人員離職缺人為由強迫勞工轉調,若不符合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之任何一項,即屬不合法調動,勞工有權拒絕。雇主不得以勞工拒絕為由施以不利處分。

  1. 檢視調動五原則:逐一比對雇主之調動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1條五項要件,特別注意職務性質差異、薪資條件變更及體能技術是否可勝任。
  2. 以書面表達異議: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向雇主表示不同意調動,並具體說明該調動不符合調動五原則之理由。
  3. 保留調動相關證據:保存雇主之調動通知、對話紀錄、會議錄音等,證明調動之強迫性質及不合理之處。
  4. 繼續在原職提供勞務:在爭議未解決前,勞工應繼續至原職務報到提供勞務,避免被雇主認定曠職。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撤回不合法之調動命令。
  6. 評估終止契約之可能:若雇主堅持不合法調動且不願協商,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7. 諮詢勞動法律師: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是否符合不合法調動之要件,並研擬最有利之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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