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津貼遭拖欠之法律性質、救濟途徑及終止契約權利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公司,雇主原按月給付交通津貼作為通勤補助,惟近期該筆津貼遭持續拖欠,累計已數月未發放。當事人除欲瞭解交通津貼之法律性質外,更關注可透過哪些法律途徑進行救濟,以及在雇主持續拖欠之情況下,是否得據此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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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交通津貼之法律性質究屬工資或恩惠性給與,對勞工權利有何不同影響?
  • 雇主持續拖欠交通津貼,勞工得透過哪些行政或司法途徑進行救濟?
  • 勞工能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以雇主未給付報酬為由終止契約?
  •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得請求之資遣費如何計算?
  • 勞工終止契約後,能否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申請失業給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交通津貼之法律性質認定。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屬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實務上判斷交通津貼是否為工資,應綜合審酌:(一)是否為勞動契約所約定;(二)是否每月固定發放;(三)是否與出勤提供勞務具有對價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86號判決指出,雇主按月固定發放之交通補助,不因其名為「津貼」即當然排除於工資之外,仍應依實質認定原則判斷。若雇主係按月固定發放且不以實報實銷為條件,則該交通津貼具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應屬工資。

其次,關於救濟途徑。勞工發現雇主拖欠交通津貼(工資),可循以下途徑主張權利:第一,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命雇主給付;第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後之紀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雇主不履行者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三,調解不成時,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因勞工訴訟標的金額通常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可適用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程序,無須繳納過高裁判費。

再者,關於終止契約之權利。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處所稱「工作報酬」,包含工資之全部項目,交通津貼若經認定為工資,雇主拖欠即該當本款事由。惟應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此為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行使。然實務上認為,雇主持續未給付工資之狀態,屬繼續性違約行為,30日除斥期間應自最後一次未給付之日起算,勞工並非自第一次未給付即須立即行使。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此外,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得據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交通津貼若屬經常性、固定發放且具勞務對價性質,應認定為工資。雇主持續拖欠構成未依約給付報酬,勞工得循行政申訴、調解或訴訟追討,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1. 確認津貼性質:檢視勞動契約、錄取通知或公司薪資辦法中關於交通津貼之約定,確認其是否為固定經常性給付。
  2. 保全相關證據:完整保存歷月薪資條、銀行轉帳紀錄、勞動契約書及公司內部公告,證明交通津貼之約定與拖欠事實。
  3. 書面催告雇主: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雇主於一定期限內補發積欠之交通津貼,保留催告送達證明。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主張雇主補發積欠工資,調解程序免費且具有強制執行力。
  5. 審慎評估終止契約:若雇主經催告仍拒不給付,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注意30日除斥期間之起算。
  6. 請求資遣費與離職證明:終止契約後,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7. 諮詢勞動法專家:因終止契約涉及除斥期間計算及工資認定爭議,建議委任律師或至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確保權益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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