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員工,某日下班時忘記以打卡系統刷退。事後人事部門發現該日無下班打卡紀錄,堅持以打卡系統為準,主張無打卡紀錄即視為未出勤,要求當事人針對該日下午時段補請事假。當事人實際上確實有正常出勤工作至下班時間,僅係忘記操作打卡程序,因而對公司此一做法之合法性產生疑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能否僅以打卡紀錄缺漏即認定勞工未出勤,進而要求請事假?
- 勞動基準法對於出勤紀錄之置備及認定方式有何規定?
- 勞工實際有出勤但忘記打卡,雇主逕行扣薪或要求請假是否違法?
- 雇主以工作規則規定「未打卡視為曠職」是否有效?
- 勞工如何舉證證明自己確實有出勤?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處所稱之「出勤紀錄」,依勞動部函釋,係指雇主為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所採行之各種方式,包含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工具。打卡系統僅為出勤紀錄之工具之一,並非出勤之唯一認定依據。
勞工忘記打卡與勞工未出勤係屬二事。打卡行為本身僅為記錄出勤之輔助手段,並非勞務提供之構成要件。勞工若確實有到班工作並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工資之義務。雇主不得僅以打卡紀錄缺漏即片面認定勞工未出勤,進而要求勞工請事假或扣減工資,否則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7號判決即指出,出勤紀錄之置備為雇主義務,雇主不得將此義務轉嫁由勞工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工作規則中「未打卡視為曠職」之條款效力,依勞基法第70條,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縱使經核備,若該條款之實質內容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或顯失公平,仍屬無效。蓋勞工是否出勤係客觀事實問題,不得以打卡與否之形式要件取代實質認定。若勞工確有出勤事實,雇主以未打卡為由視為曠職,不僅違反勞基法第22條,亦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之事由,勞工得據以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就事假之認定而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事假係勞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假。忘記打卡並非勞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之情形,雇主強制勞工請事假缺乏法律依據。況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強制請事假等同變相扣薪,已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雇主應另行建立補打卡或出勤異常申報機制,而非以扣薪或強制請假方式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不得僅因勞工忘記下班打卡即認定未出勤而要求請事假,此做法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出勤紀錄置備義務。打卡僅為記錄工具,不得取代實際出勤事實之認定。
- 立即向人事部門申訴:以書面方式向公司人事部門說明當日確實有正常出勤,請求更正出勤紀錄並撤銷請事假之要求。
- 提供出勤佐證:蒐集當日出勤之證據,如上班打卡紀錄、電子郵件往來時間、工作系統登入紀錄、同事證詞、監視器畫面等。
- 檢視公司工作規則:確認公司工作規則中關於打卡及出勤異常之規定內容,評估相關條款是否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
- 建議公司建立補正機制:向公司建議訂定忘記打卡之補正申報程序(如填寫出勤異常單經主管簽核),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 向勞工局申訴:若公司堅持扣薪或強制請假,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申訴,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
- 保留所有紀錄:保存與人事部門溝通之所有書面及電子紀錄,包含薪資單、出勤報表、對話截圖等,作為日後申訴或訴訟之證據。
- 必要時申請勞資調解:若公司拒不改正且已造成薪資損失,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補發遭扣減之工資。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