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薪低報,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兩個月前發現公司將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降至次一級距,即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申報投保(俗稱「高薪低報」),但當事人實際薪資並未調降。當事人想了解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以及高薪低報是否屬於輕微違法而無法成為終止契約之事由。此外,當事人亦擔心自發現高薪低報至今已逾兩個月,是否已超過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的30日除斥期間,以及若可終止契約,能否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離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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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高薪低報勞保投保薪資,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違反勞動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之事由?
  • 高薪低報僅調降一個級距,是否因程度輕微而不足以構成勞工終止契約之正當事由?
  • 當事人發現高薪低報已逾兩個月,是否已超過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之30日除斥期間?繼續性違法行為之除斥期間應如何起算?
  • 勞工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有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雇主依法應按勞工實際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月薪資總額,以勞動部公布之投保薪資分級表對應等級申報。雇主將投保薪資以低於實際薪資之級距申報,即屬「高薪低報」,不僅違反勞工保險條例,更直接影響勞工日後請領傷病給付、失業給付、老年給付等各項保險給付之金額,損害勞工權益甚鉅。此外,高薪低報通常亦伴隨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之問題,因雇主係按投保薪資(或提繳工資)為基礎計算每月應提繳之退休金。

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該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實務上,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高薪低報確實構成本款之終止事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判決即指出,雇主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致勞工將來請領保險給付時受有短少之損害,已該當「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要件。至於僅調降一個級距是否過於輕微,法院認為法條僅要求「有損害之虞」,不以損害已實際發生或達一定嚴重程度為必要,故縱僅調降一級距,仍屬違法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關於30日除斥期間之計算,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然而,高薪低報屬於「繼續性違法行為」,只要雇主每月仍以低於實際薪資之級距申報,違法狀態即持續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判決意旨指出,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之狀態持續存在者,勞工得隨時行使終止權,不受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因此,當事人雖已於兩個月前發現高薪低報情事,但只要雇主迄今仍未更正投保薪資,該違法狀態即持續中,當事人仍得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之方式,勞工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雇主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以書面(如存證信函)通知不僅合法有效,且有利於日後舉證。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高薪低報勞保投保薪資,即使僅調降一個級距,仍構成違反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由於高薪低報屬繼續性違法行為,只要違法狀態持續存在,即不受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

  1. 確認投保薪資紀錄:先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臨櫃查詢個人投保資料,確認實際投保薪資級距與應投保級距之落差,留存書面紀錄作為證據。
  2. 蒐集薪資證明文件:保留薪資單、銀行薪資轉帳紀錄、勞動契約等文件,以證明實際薪資金額與投保薪資之差異。
  3. 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載明終止日期,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計算資遣費金額: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新制者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5. 向勞保局檢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對雇主處以罰鍰,並要求補正投保薪資。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或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請求損害賠償:因高薪低報導致日後勞保給付及退休金短少之差額,得另行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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