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雇主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當事人對此做法之合法性有所疑慮。當事人希望了解國定假日調移之法律要件、是否須取得勞工個別同意、以及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行調移時之法律效果為何。當事人亦關心在國定假日調移爭議中,勞工可循何種管道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國定假日是否為勞工之法定應放假日?雇主可否片面取消?
- 雇主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須具備哪些法律要件?
- 國定假日調移是否須經個別勞工同意?抑或雇主以公告或工作規則即可為之?
- 未經勞工同意之國定假日調移,其法律效力為何?勞工於原假日出勤應如何計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勞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此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得任意剝奪。所謂國定假日,包括元旦、農曆春節、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共12日。
關於國定假日調移,勞動部歷來函釋(如勞動條2字第1060130987號函)已明確指出,雇主如有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之需求,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所謂「個別同意」,係指雇主應與每位受影響之勞工個別協商並取得同意,不得僅以公告、工作規則或勞資會議決議之方式片面為之。此因國定假日為勞工之法定權利,涉及勞工個人休假利益之處分,非屬團體協商事項,故須取得個別同意。調移後,原國定假日變為工作日、原工作日變為休假日,勞工之總休假日數不得因此減少。
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行調移國定假日,該調移不生效力。此時原國定假日仍為法定休假日,勞工如於該日出勤,雇主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倍發給工資。所謂「加倍發給」,係指除原本即應給付之本薪外,另加發一日工資。以月薪制勞工為例,月薪已涵蓋國定假日之本薪,故出勤時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雇主若未加倍發給,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部分雇主透過排班制度或彈性工時安排,試圖規避國定假日加倍發給之義務。惟勞動部已多次重申,無論採何種工時制度,國定假日之調移均須經勞工個別同意。勞資會議雖可就工時安排進行協商,但勞資會議之決議不得取代個別勞工之同意。勞工如遇雇主片面調移國定假日之情形,可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得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但須經個別勞工同意,且調移後總休假日數不得減少。未經勞工同意之調移不生效力,原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 確認調移是否經同意:檢視雇主進行國定假日調移時,是否曾個別徵詢並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如僅以公告或口頭通知,該調移對當事人不生效力。
- 保留出勤紀錄:保存國定假日之出勤打卡紀錄、排班表、薪資單等文件,作為日後請求加倍工資之證據。
- 核對薪資是否短付:比對國定假日出勤當月之薪資單,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如有短付應逐月記錄差額。
- 向雇主書面表達異議:如不同意調移,應以書面(含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等)向雇主明確表達不同意,並保留送達紀錄。
- 向勞工局檢舉或申請調解:如雇主仍片面調移且未加倍發給工資,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注意請求權時效:加班費及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應儘早主張以免權利因時效消滅。
- 諮詢專業律師:如涉及金額較大或雇主拒不配合,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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