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惡意解僱經調解恢復僱用關係後,可要求哪些賠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雇主惡意解僱,認為該解僱不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終止事由,屬違法解僱。當事人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成功與雇主達成調解,恢復僱傭關係。當事人欲瞭解在解僱期間所受之損失,包括未領取之薪資及精神上之痛苦,是否可向雇主請求賠償,以及具體可主張之賠償項目與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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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之解僱是否構成違法解僱(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終止事由)?
  • 勞工於違法解僱期間未獲給付之工資,得否依民法第487條請求雇主給付?
  • 調解成立恢復僱傭關係後,勞工得否另行請求精神慰撫金?
  • 違法解僱期間之勞保、健保及勞退提撥損失,應如何填補?
  • 調解協議之內容是否影響勞工後續另行主張賠償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違法解僱期間之工資請求。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當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係屬雇主拒絕受領勞務,構成受領勞務遲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明確指出,雇主不法解僱勞工,勞工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解僱後之工資。因此,自違法解僱日起至恢復僱傭關係之日止,勞工均得請求雇主給付該期間之全額工資,且無須補服勞務。

其次,關於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違法解僱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而得請求慰撫金,需視個案情形而定。若雇主之解僱行為具有故意侵害勞工權利之性質,例如以捏造事由解僱、報復性解僱或帶有歧視目的之解僱,則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勞工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實務上,法院多以雇主解僱之動機、手段及對勞工人格權之侵害程度,綜合判斷是否准許慰撫金之請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亦肯認,雇主違法解僱情節重大者,勞工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再者,關於勞保、健保及勞退之損失填補。違法解僱期間,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保及健保、未提繳勞退金,致勞工權益受損。恢復僱傭關係後,雇主應補辦加保手續並補繳保費及提繳勞退金。若因未投保期間勞工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有損失(如無法請領傷病給付),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

最後,應特別注意調解協議之內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調解成立者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調解協議中已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一次解決」或「勞工拋棄其餘請求權」等條款,則勞工可能無法再另行主張期間工資或慰撫金。因此,勞工於調解時應確保將所有賠償項目納入調解方案,避免遺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遭雇主違法惡意解僱,經調解恢復僱傭關係後,勞工得請求解僱期間之全額工資、勞保健保及勞退損失之填補。若雇主解僱行為構成侵權,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惟需注意調解協議之內容是否已就賠償範圍為概括性約定。

  1. 檢視調解協議內容:詳細確認調解筆錄中是否有限制後續求償權利之條款,如「拋棄其餘請求」等文字,以評估是否仍得另行主張。
  2. 計算期間工資損失:彙整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之應領工資總額,包含本薪、經常性給與及加班費等,作為請求依據。
  3. 確認勞保勞退補繳情形:至勞保局及勞退專戶查詢,確認雇主是否已補繳解僱期間之勞保保費及勞退提撥金額,如有短缺應要求補足。
  4. 蒐集惡意解僱之證據:保留解僱通知書、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及證人證詞等,證明雇主係基於惡意或不法動機為解僱行為。
  5.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協議未涵蓋全部賠償項目,可考慮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期間工資差額及精神慰撫金。
  6. 注意請求權時效: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民法第197條),應及早主張。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任勞動法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以確保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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