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於考績評核制度中,將員工休特別休假之日數納入出勤表現之扣分項目,導致正常行使特休假之員工考績分數較低。當事人因休取特休假而遭考績扣分,影響其年終獎金及升遷機會。當事人質疑公司此等做法是否違反勞基法對特別休假之保障規定,並希望瞭解如何主張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將員工休特休假之行為納入考績扣分,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8條特休假之規定?
- 公司以考績制度間接限制或懲罰員工行使特休假權利,是否構成對勞工之不利對待?
- 考績扣分影響年終獎金或升遷,是否變相降低勞工之勞動條件?
- 勞工遭此不利對待時,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特別休假日數及排定方式,以勞工意願為優先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1 — 特休假未休日數應折算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違反假日工資規定之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申請調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時工資計算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特別休假之法律性質與保障。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2016年修法後,特休假之排定更強調「由勞工排定之」原則,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調整時,應經勞工同意。此規定彰顯特休假係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或限制勞工行使。勞動部亦多次函釋強調,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特休假而給予不利之對待。
其次,關於考績扣分是否構成不利對待。所謂「不利對待」係指雇主因勞工行使法定權利(如休特休假)而對其施加不利之措施或待遇。公司將休特休假之日數納入考績扣分項目,雖形式上係依據公司內部考績制度,但實質上已構成對勞工行使特休假權利之懲罰或抑制。此舉使勞工面臨「休假則考績降低、不休假則犧牲法定權利」之兩難,違反勞基法保障特休假之立法意旨。實務上,勞動部曾於函釋中指出,雇主將勞工依法請假之行為作為考績或全勤獎金之不利考量因素,與勞基法保障勞工請假權利之意旨不符。
再者,考績扣分之連鎖效應亦值關注。若考績分數影響年終獎金、績效獎金之發放金額或升遷機會,則因休特休假而遭考績扣分之勞工,實質上遭受經濟上之不利益。此等間接損害雖非直接扣減工資,但效果等同於限制勞工行使特休假之權利,有違勞基法第38條之規範目的。此外,若公司之考績制度將特休假等同於缺勤處理,更有混淆法定假別之疑慮,因特休假係帶薪假日,與曠職或事假之性質截然不同。
就法律效果而言,雇主違反勞基法第38條關於特別休假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雇主因勞工行使特休假而為不利對待,情節嚴重者,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將員工休特休假之行為納入考績扣分,實質上構成對勞工行使法定特休假權利之不利對待,違反勞基法第38條保障特休假之立法意旨。此等考績制度之設計違法,勞工有權要求更正並追究雇主之法律責任。
- 保存考績相關證據:保存公司考績評核辦法、考績評分表、載明特休假扣分標準之文件,以及個人考績通知書等,作為證明不利對待之依據。
- 記錄特休假使用情形:保存特休假申請紀錄、核准紀錄、出勤紀錄等,以證明確有正常行使特休假之事實。
- 向雇主反映: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人資部門或管理階層反映考績制度之違法性,要求刪除將特休假納入考績扣分之不當規定。
- 向勞工局檢舉:備妥上述證據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要求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並裁罰。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考績扣分已導致年終獎金減少等實際損害,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發差額並更正考績。
- 評估是否行使終止權:若雇主拒絕改善且不利對待情節嚴重,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諮詢專業律師:涉及考績制度合法性及損害賠償計算等問題,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以擬定最佳維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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