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積欠薪資未付,如何追討及申請工資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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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已倒閉歇業,雇主積欠數月薪資迄今未給付。當事人多次聯繫雇主催討均無回應,公司已無實際營業處所可供聯繫。當事人欲瞭解在公司已倒閉、負責人避不見面之情況下,應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追討積欠之薪資,以及是否符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之資格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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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倒閉後,勞工對積欠薪資有哪些法律上之請求途徑?
  • 勞工是否符合工資墊償基金之申請要件?墊償範圍及金額上限為何?
  • 雇主避不見面時,勞工如何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以追討欠薪?
  • 積欠薪資之請求權時效為何?勞工應於何時限內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公司倒閉歇業而積欠勞工薪資,勞工之救濟途徑可分為數個層次。首先,勞工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費用低廉且程序迅速,若調解成立,調解紀錄即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勞工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然而,公司已倒閉、負責人失聯之情形下,調解往往因對方未到場而不成立,此時勞工須轉向司法途徑。

在司法途徑方面,勞工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為最快速之方式。支付命令聲請費僅需新臺幣500元,法院於審核無誤後即可核發。若雇主未於收受後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惟若雇主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則支付命令程序可能受阻,此時勞工須改提民事訴訟。因雇主積欠工資之事實通常明確,勞工可考慮適用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程序,以加速取得確定判決。

關於工資墊償基金之申請,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得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墊償範圍包括工資及舊制退休金,但不包括資遣費。勞工須先取得對雇主之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調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並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指出,工資墊償基金之設置目的在保障勞工權益,其墊償要件應從寬認定。惟勞工仍須注意,工資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6條為五年,逾期未主張者,雇主得拒絕給付。

此外,公司倒閉歇業屬非自願離職,勞工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每月可領取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最長發給六個月。勞工亦應確認雇主是否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未開立,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協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倒閉積欠薪資,勞工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追討,若強制執行無效果,得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最多六個月之積欠工資。勞工應儘速行動以避免逾越請求權時效。

  1. 蒐集薪資證據:保存勞動契約、薪資條、銀行轉帳紀錄、出勤紀錄及任何足以證明僱傭關係與薪資數額之文件。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調解,作為追討欠薪之第一步,調解成立即可取得執行名義。
  3. 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調解不成立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以取得確定判決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4. 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對雇主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查封雇主名下之不動產、動產或銀行存款。
  5. 申請工資墊償: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備妥執行名義及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6. 辦理失業給付:攜帶非自願離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7. 注意時效並諮詢律師: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及早主張權利;案件複雜者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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