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期間公司不支薪是否違法?勞工如何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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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受僱勞工,發現公司在員工行使特別休假時不支付該期間之薪資。當事人對於特別休假是否屬帶薪假存有疑問,希望瞭解公司此做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當事人進一步想知道,若公司做法確屬違法,應透過何種途徑主張自身權益並要求雇主補發短付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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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動基準法所定之特別休假,於勞工休假期間雇主是否負有工資給付義務?
  • 雇主於員工休特休假時不支付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
  • 勞工因特休不支薪所受之工資損失,可否請求雇主補發?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 勞工對於雇主違法不支薪之行為,得採取哪些行政救濟或司法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期間之工資,由雇主照給。」此規定為強制規定,不得由勞雇雙方約定排除。所謂「工資照給」,係指勞工於特別休假日不出勤,雇主仍應給付其原領工資,即特別休假屬於法定之有薪假(帶薪休假)。此與事假、留職停薪等不支薪假別本質不同,雇主不得以勞工未出勤為由扣發特休假期間之薪資。

實務上,部分雇主因對法令認識不足或刻意壓低人事成本,將特別休假比照無薪假處理,扣減勞工休假期間之工資。此種做法已明確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38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80條之1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特別休假排定後,將其特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中,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就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後段亦規定,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亦肯認,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折算工資,係雇主之法定義務,非勞工額外之請求。因此,無論勞工是否實際休假,雇主均負有工資給付義務。

此外,若雇主長期不支付特休假工資,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勞工亦得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仲裁,透過行政及司法途徑追回短付之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特別休假為勞動基準法明定之有薪假,休假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公司於員工休特休假時不支付薪資,已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得予裁罰,勞工得請求補發短付之工資。

  1. 確認特休假天數:依勞基法第38條核算個人依年資應享有之特別休假天數,確認雇主是否足額給予。
  2. 蒐集薪資證據:保留歷月薪資條、銀行轉帳紀錄及出勤紀錄,比對特休假日與工資給付情形,證明雇主確有扣薪事實。
  3. 書面要求雇主補發: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雇主,要求補發特休假期間短付之工資,並保留寄送紀錄。
  4. 向勞工局檢舉:備齊薪資證據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檢舉,要求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補發工資之協議。
  6. 注意請求權時效:工資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為5年,應儘早主張以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權利。
  7. 評估是否終止契約:若雇主拒不改善,可評估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建議先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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