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折現計算方式是否違反勞基法?約聘員工離職時特休未休工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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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約聘員工,工作滿一年後因未續約而離職,離職時面臨特休假折現爭議。當事人在職期間從未主動請過特休假,原本依法享有7天特休假。然而領班的計算方式為:以法定工作天數116天扣除實際休息天數124天,再扣除颱風假5天及特休7天後,認定僅能折現4天特休。當事人質疑此計算方式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認為雇主應全額支付7天特休假折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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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以「法定工作天數扣除實際休息天數」之方式計算特休假折現天數,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 勞工實際休息天數超過法定休息天數時,超出部分得否由雇主逕行扣抵特休假?
  • 颱風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是否得作為扣減特休假之事由?
  • 約聘員工於契約期滿離職時,未休特休假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工作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有3日特休;滿1年以上未滿2年者,有7日特休。特休假係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片面剝奪或扣減。本案中領班以「法定工作天數116天扣除實休天數124天」之計算方式,本質上是將勞工多休息的天數視為已使用特休假,此計算邏輯完全缺乏法律依據。

特休假與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係屬不同性質之假別,各自獨立計算,不得互相抵充。勞動部歷來函釋明確指出,雇主不得將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之休息,與特別休假混為一談。若勞工實際休息天數超過法定例假及休息日天數,應先釐清超出部分究係雇主要求之停工、排班調整或其他因素所致,而非逕自從特休假扣除。此外,颱風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規定,雇主不得將其視為曠職或扣發工資,更不得以此扣抵勞工之特休假。

再者,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處所稱「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係以法定應有天數扣除勞工實際已請休之特休天數為準。本案當事人自陳從未主動請過特休假,故其7天特休假均應視為未休,雇主依法應全額折發7天之特休未休工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亦揭示,特休假之排定權原則上屬於勞工,雇主不得單方面認定勞工已使用特休假。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特休假未休工資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雇主若拒絕給付,勞工得向勞工局申訴,雇主將面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領班)之計算方式明顯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休假與例假日、休息日等各自獨立,不得混合計算或互相扣抵。當事人從未請過特休假,雇主應全額折發7天特休未休工資。

  1. 要求雇主補發差額:以書面(存證信函)向雇主要求補發遭扣減之3天特休未休工資差額,明確載明法律依據為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2. 保全相關證據:保留薪資明細、排班表、出勤紀錄、領班計算方式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截圖),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佐證。
  3. 向勞工局申訴:若雇主拒絕補發,可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將依法實施勞動檢查。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過程免費且具法律效力,調解成立之協議書可作為執行名義。
  5. 確認颱風假未遭不當扣薪:同時確認颱風假期間是否遭扣薪或扣全勤,若有亦應一併主張權利。
  6. 注意請求時效:工資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6條為5年,應儘速行使權利,避免逾越時效。
  7. 諮詢專業律師:如爭議金額較大或雇主態度強硬,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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