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健身中心之新進員工,入職後遭公司要求無薪加班達四天。因疫情期間健身產業受到衝擊,公司未提供足夠的業績資源與客源,導致員工難以達成業績目標。當事人有意離職,但公司主張依合約約定,離職須支付一筆賠償金。當事人欲瞭解無薪加班之申訴管道,以及離職未付賠償金是否會面臨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要求員工無薪加班四天,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時及加班費規定?
- 勞工遭無薪加班後,得透過哪些管道進行申訴或檢舉?
- 勞動契約中約定離職須支付賠償金之條款,其效力是否受到限制?
- 勞工未支付離職賠償金即離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 疫情影響下雇主未提供業績資源,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無薪加班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雇主如有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工作之需求,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主要求員工無薪加班四天,等同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明確違反勞基法第24條及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就申訴管道而言,勞工可循以下途徑主張權利:第一,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檢舉,主管機關將依法實施勞動檢查;第二,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第三,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發積欠之加班費。此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無薪加班即屬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構成「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事由。
關於離職賠償金部分,勞動契約中常見之離職賠償金條款,多屬「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違約金條款」。依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須同時符合「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及「必要性與合理性」兩項要件,否則該約定無效。健身中心若未提供專業培訓或培訓費用,單純以離職賠償金綁住員工,此條款依法很可能被認定無效。縱使條款有效,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實務上法院對此類條款之審查極為嚴格,多會考量勞工實際受訓期間、雇主實際支出之培訓成本等因素。
至於刑事責任之疑慮,離職不付賠償金純屬民事債務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我國刑法並無「欠債入罪」之規定,單純的契約義務不履行屬民事範疇。雇主縱使持此威脅勞工,亦不具法律上之正當性。若雇主以刑事告訴恐嚇勞工不得離職,反而可能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要求無薪加班明確違反勞基法加班費規定,勞工有多種申訴管道可資救濟。離職賠償金條款若不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要件,該約定無效;縱使有效,法院亦得酌減。不支付離職賠償金不涉及刑事責任,僅為民事爭議。
- 保全加班證據:保留出勤打卡紀錄、工作排班表、LINE或通訊軟體中雇主要求加班之對話截圖、同事證詞等,作為日後申訴之證據。
- 向勞工局檢舉:攜帶上述證據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要求實施勞動檢查並裁罰雇主。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時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雇主補發無薪加班期間應給付之加班費。
- 審視勞動契約條款:仔細檢視合約中離職賠償金條款之約定內容,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要件。
- 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雇主未給付加班費構成不依約給付報酬,勞工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勿受刑事恐嚇影響:離職不付賠償金不涉及刑事責任,若雇主以此恐嚇,可蒐證後反訴強制罪。
-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勞動法專業律師處諮詢,評估具體求償金額與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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