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後擅自填寫空白勞動契約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合約載明一式二份,但公司始終未將員工副本交付予當事人。簽約當時公司並未在契約上填寫上班時間及薪資等重要欄位,全部欄位均留白。當事人於離職前拍攝契約照片,確認資方全部欄位確實未填寫。嗣後雙方發生勞資糾紛,公司始事後補填對自己有利的工作時間內容。當事人欲瞭解公司此種事後擅自填寫空白契約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於勞動契約簽訂後,未經勞工同意擅自補填空白欄位,是否構成刑法上偽造私文書罪或變造私文書罪?
  • 公司事後補填之契約內容,在民事上是否對勞工具有拘束力?勞工是否得主張該部分內容無效?
  • 公司未交付勞動契約副本予勞工,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當事人離職前拍攝之空白契約照片,在訴訟上是否足以作為反駁公司主張之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責任而言,公司事後擅自在空白勞動契約上補填內容,關鍵在於判斷該行為究屬「偽造」或「變造」私文書。依最高法院見解,所謂偽造私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而變造私文書,則係就已完成之真正文書加以改篡其內容。本案中,勞動契約雖由公司製作,但係經雙方簽名之雙務契約,其內容應為雙方合意之結果。公司在勞工已簽名之契約上,未經勞工同意擅自填入原先留白之欄位內容,已逾越契約製作時雙方合意之範圍,依臺灣高等法院相關實務見解,此種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若公司進而持該事後補填之契約於勞資爭議中主張權利,則另構成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然而,實務上對於空白文書事後補填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尚有不同見解。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指出,若當事人簽署空白文件時有概括授權對方填寫之意思,則對方在授權範圍內補填內容並不構成偽造。因此,本案之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簽署契約時,是否有授權公司嗣後填寫空白欄位之意思?由於簽約時全部重要欄位(工時、薪資)均未填寫,且公司長期未交付副本供勞工確認,難以認定勞工有授權公司任意填寫之真意。特別是公司補填之內容係在勞資糾紛發生後才填入,且內容對公司有利,更顯示其非基於雙方合意而為。

就民事效力而言,即使不討論刑事責任,公司事後單方面補填之契約內容,因未經勞工同意,在民事上不能拘束勞工。依民法意思表示之原則,契約內容須經雙方合意始生效力。未經勞工同意而單方面填入之條款,勞工得主張該部分不成立或無效。此外,就勞動契約之書面交付義務,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之內容應由勞雇雙方議定,公司載明一式二份卻始終未交付員工副本,亦違反上開規定,使勞工無法確認契約內容,更加凸顯公司有規避責任之嫌。

當事人離職前所拍攝之空白契約照片,在訴訟上具有重要證據價值。照片若能顯示拍攝時間(如手機相片之EXIF資訊)以及契約當時確為空白狀態,即可有力反駁公司主張該等內容為簽約時即已填妥。建議當事人保全該照片之原始檔案,必要時得聲請法院進行數位鑑定以確認照片之真實性與拍攝時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於勞資糾紛發生後,未經勞工同意擅自在空白勞動契約上補填對己有利之內容,已逾越簽約時之合意範圍,有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之可能。該事後補填之內容在民事上對勞工亦不具拘束力。

  1. 保全空白契約照片證據:確保離職前拍攝之空白契約照片原始檔案完整保存,備份至雲端儲存空間,保留照片之EXIF時間戳記資訊。
  2. 蒐集其他佐證:收集實際工作時間之相關證據,如打卡紀錄、同事證述、通訊軟體工作指派訊息、薪資轉帳紀錄等,以反駁公司事後補填之工時主張。
  3. 提出刑事告訴:得向地方檢察署對公司負責人提出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之刑事告訴。
  4. 於民事程序中爭執契約效力:在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中,主張公司事後單方面補填之契約內容未經勞工同意,不構成雙方合意,不得作為認定勞動條件之依據。
  5. 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聲請調解,就實際工時、薪資計算等勞動條件爭議進行處理,提出空白契約照片作為有利證據。
  6. 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檢舉公司未交付勞動契約副本、未明確約定勞動條件等違法事項,促使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7.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刑事(偽造文書)及民事(勞動條件爭議)雙重法律問題,建議攜帶空白契約照片及相關證據,向專業律師諮詢完整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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