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擅自扣留全數薪資償還第三人借款是否合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物流公司,工作期間共四天正班加上三天加班。當事人先前曾向主管之男友借款,惟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借款協議。發薪日時,主管告知當事人全數薪資將予以扣除,用以償還其男友之借款,理由為其男友急需用錢。此項扣款安排完全未事先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此措手不及,欲瞭解如何維護自身工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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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或主管)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扣留全數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主管以員工薪資抵償其男友之私人債權,是否構成雇主對勞工工資之不法抵銷?
  • 主管擅自扣留員工薪資之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或強制罪?
  • 勞工與第三人之間未簽書面之私人借貸關係,能否作為雇主扣薪之合法依據?
  • 勞工應循何種途徑追討被扣留之薪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而言,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法令另有規定」係指依法應扣繳之所得稅、勞保費、健保費等法定扣款;所謂「另有約定」亦須基於勞工自由意志之書面同意。本案主管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擅自扣留全部薪資,顯已違反此一強制規定。同法第26條更進一步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遑論以工資清償第三人之私人債務。

其次,從債法觀點分析,即使當事人確實對主管之男友負有借款債務,該債權人為主管之男友,並非雇主本身。依民法第334條規定,抵銷須雙方互負同種類之債務始得為之。雇主對勞工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而勞工對第三人(主管男友)之借款債務為另一獨立法律關係,雇主無權以此進行抵銷。更何況,依民法第338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工資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享有部分不得扣押之保障),不得為抵銷之標的。主管擅自代其男友從員工薪資中扣款,既無法律依據亦無當事人授權,屬於無權處分。

再者,主管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主管代公司持有應發放予當事人之薪資款項,卻擅自將該款項移作他用(清償其男友之私人債權),此舉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主管以言詞脅迫或施壓方式使當事人不敢反抗,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就勞工權益保障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當事人除可主張全額發還被扣薪資外,若因此選擇離職,亦可依法請求資遣費。違反工資全額給付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雇主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主管擅自扣留當事人全數薪資用以償還其男友之私人借款,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且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無論勞工與第三人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雇主均無權以工資抵償非公司之債務。

  1. 書面要求發還薪資: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及主管要求全額發還被扣留之薪資,明確表示不同意以工資抵償任何私人債務。
  2. 保全相關證據:保存薪資條、出勤紀錄、加班紀錄、主管告知扣薪之對話紀錄截圖或錄音,以及與主管男友間之借款相關通訊紀錄。
  3. 向勞工局申訴檢舉: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義務,要求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時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限期內全額發還被扣留之薪資及加班費。
  5. 評估提起刑事告訴:若公司拒不返還薪資,可考慮向檢察署對主管提起侵占罪之刑事告訴,以刑事程序促使對方返還款項。
  6. 釐清私人借貸關係:關於與第三人之借款爭議,應另循民事途徑處理,與工資給付係屬不同法律關係,不應混為一談。
  7. 諮詢勞動法律師: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整體權益,包括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以及後續民事求償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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