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雇主遲延加保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否另行主張?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一家僱用四人以下之小型企業,雇主未依法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且有特休假爭議。經勞資調解後雙方達成和解,和解書載明「雙方就僱傭契約衍生之權利義務互不請求,不再以民事刑事訴訟或行政檢舉方式主張」。然而,雇主直到11月才為當事人加保就業保險,導致當事人在生產後須等待九個月以上才符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投保年資門檻。當事人想瞭解在已簽署和解書之情況下,是否仍可就此事向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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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和解書之「互不請求」條款是否及於和解時尚未發生或未預見之損害(如育嬰津貼損失)?
  • 雇主遲延加保就業保險是否違反就業保險法之強制投保規定?
  • 四人以下企業是否有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之義務?
  • 和解條款約定不得行政檢舉,是否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 勞工因雇主遲延加保而無法申請育嬰津貼,得否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義務。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值得注意的是,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不同,就業保險法並無「僱用五人以上」之門檻限制,即使僱用四人以下之企業,雇主仍有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之法定義務。因此,本案雇主直至11月才為當事人加保就業保險,已明顯違反就業保險法之強制投保規定。

其次,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影響。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雇主遲延加保導致當事人之就業保險年資起算時點延後,直接影響其申請育嬰津貼之時程。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加保手續,且勞工因此受有損害者,投保單位應負賠償責任。當事人因雇主遲延加保而延遲請領育嬰津貼所受之損害,得依此規定向雇主求償。

再者,關於和解書互不請求條款之效力範圍。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然而,和解之效力應以和解當時雙方所知悉且納入考量之爭議範圍為限。本案和解係針對勞退提撥及特休假爭議而成立,若和解當時雇主遲延加保就業保險之損害(即無法及時申請育嬰津貼)尚未發生或雙方未預見,則此損害不在和解效力範圍之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亦指出,和解契約之效力不及於和解時未知悉之權利。

最後,關於和解條款排除行政檢舉權之效力。和解書約定「不再以行政檢舉方式主張」,此條款涉及限制勞工向主管機關檢舉違法行為之權利。雇主未依法加保就業保險屬違反強制規定之行為,勞工檢舉權具有公益性質,依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和解條款中排除行政檢舉權之約定,因牴觸強制規定而應屬無效,當事人仍得向主管機關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之違法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書之互不請求條款效力不及於和解時未預見之損害。雇主遲延加保就業保險違反強制規定,當事人就育嬰津貼之損失仍有主張空間。和解條款中排除行政檢舉權之約定因牴觸強制規定而無效。

  1. 向勞保局檢舉遲延加保:不受和解書限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於到職日起加保就業保險之違法事實。
  2. 確認就業保險投保紀錄:至勞保局查詢個人就業保險投保紀錄,確認實際加保日期與到職日之差距,作為求償之依據。
  3. 計算育嬰津貼損失金額: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八成,計算因延遲加保而延後請領之期間及金額損失。
  4. 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求償:以書面向雇主請求賠償因遲延加保就業保險所致之育嬰津貼損失,主張此損害不在和解範圍內。
  5. 保留和解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和解書正本,以供律師分析和解條款之具體效力範圍。
  6. 評估勞退提撥是否已補足:確認和解後雇主是否已補提勞工退休金,若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亦可一併主張。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和解書之具體條款效力,並協助擬定育嬰津貼損害賠償之請求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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