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工作疏失扣薪:離崗期間遭竊,雇主可否要求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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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擔任某公司之保全人員,值勤期間因如廁需求離開崗位約十五分鐘,期間竊賊進入保全室竊走現金約新臺幣一萬一千四百元。事發當時,公司之門禁磁卡感應器發生故障,有時不需刷卡即可開門進入;此外,存放現金之抽屜亦未設置門鎖。公司事後要求當事人全額賠償遭竊金額,當事人質疑雇主門禁設備故障及未提供上鎖設施是否應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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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保全人員離崗如廁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或職務上之過失?
  • 雇主門禁感應器故障及抽屜未上鎖,是否構成與有過失而應分擔損害?
  • 雇主得否逕自從勞工薪資中扣除賠償金額?
  • 勞工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應依過失比例酌減?
  • 雇主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勞工過失責任而言,保全人員之核心職務在於維護駐守區域之安全,離開崗位確實構成執行職務上之疏失。然而,如廁屬基本生理需求,非屬故意棄守崗位,其過失程度應認定為一般過失而非重大過失。依民法第220條規定,債務人僅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負責;而過失之認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保全人員離崗十五分鐘如廁,雖有疏於注意之處,但尚難謂已達重大過失之程度。

就雇主與有過失部分,本案有兩項關鍵事實值得注意:第一,門禁磁卡感應器故障,有時不需刷卡即可開門,此意味著雇主未善盡維護保全設備之義務,使竊賊得以輕易進入管制區域;第二,存放現金之抽屜未設置門鎖,顯示雇主對財物保管措施嚴重不足。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中,雇主之管理疏失(設備故障未修繕、財物保管不當)與損害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認定雇主與有過失,依比例酌減勞工之賠償責任。實務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亦指出,僱用人對受僱人之求償,應斟酌僱用人本身是否已盡監督管理之注意義務。

就薪資扣除之合法性而言,勞動基準法第22條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更明確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歷來函釋,係指在損害賠償責任尚未確定前,雇主即逕自扣減勞工工資。縱使勞工確實應負賠償責任,雇主亦不得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即逕自從薪資中扣除,而應透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解決。

綜合以上分析,本案雇主要求保全人員全額賠償一萬一千四百元並不合理。考量雇主門禁設備故障未修繕、抽屜未提供上鎖措施等管理疏失,其自身對損害之發生亦有相當程度之過失。依過失相抵原則,勞工之賠償責任應予大幅酌減,雇主應承擔相當比例之損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要求保全人員全額賠償遭竊損失並不合理。雇主門禁設備故障及抽屜未上鎖均屬管理疏失,依民法過失相抵原則應分擔損害,且雇主不得逕自從薪資中扣除賠償金額。

  1. 拒絕全額賠償:以書面方式向雇主表明門禁設備故障及抽屜未上鎖之事實,主張雇主與有過失,拒絕全額賠償之要求。
  2. 保留相關證據:蒐集並保存門禁感應器故障之相關證據(如監視器畫面、維修紀錄、同事證詞),以及抽屜未設鎖之照片或紀錄。
  3. 確認薪資未遭扣減:核對薪資條,確認雇主是否已逕自扣薪;若已扣除,可依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主張違法。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堅持全額求償,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釐清雙方過失比例與合理賠償金額。
  5. 檢舉設備安全缺失:向主管機關通報雇主門禁設備故障未修繕之情事,促使雇主改善工作場所安全管理。
  6. 審視勞動契約條款:檢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是否有關於損害賠償之約定,評估其效力是否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
  7. 諮詢專業律師:如爭議金額涉及後續職務安排或遭到不利處分,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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