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餐飲業工讀生,於3月中旬入職,同月底即自願離職,任職約兩週。離職後,雇主要求當事人退還新臺幣500元服裝費及266元勞保費。當事人表示制服自始至終放置於公司,從未攜回。當事人對於雇主要求退還上述費用之合法性存有疑慮,希望瞭解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要求勞工退還其所負擔之勞保費用,是否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 雇主要求離職員工支付或退還制服費用,在制服未帶走之情形下是否有法律依據?
- 雇主得否於工資中預扣服裝費或勞保費?是否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短期任職之工讀生是否享有與一般勞工相同之勞動法保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勞保費退還之要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勞工)負擔20%、投保單位(雇主)負擔70%、政府補助10%。雇主所負擔之70%勞保費,係法律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為僱用勞工之法定成本,絕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勞工分擔或退還。縱使勞工僅任職短短兩週,雇主仍應依法為其加保並負擔應負之保費。雇主要求當事人退還266元勞保費,顯然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當事人無須繳還。
其次,關於服裝費之要求。制服係雇主為統一營業形象或基於衛生管理需求而要求員工穿著,屬雇主經營成本之一環。勞動基準法第22條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更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實務上,若雇主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制服費用由勞工負擔,此類條款因有將經營成本轉嫁勞工之虞,依民法第247條之1,於顯失公平時得認定為無效。況且,本案當事人之制服自始放置於公司內從未攜回,雇主並未因制服遺失或損壞而受有任何損害,更無理由要求當事人支付服裝費。
再者,工讀生(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與全時勞工享有相同之勞動權益保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歷來函釋均確認,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雇主不得以工讀生身分或任職期間短暫為由,任意要求勞工負擔不應由其承擔之費用。若雇主自工資中逕行扣除上開費用,即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依同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要求退還勞保費明顯違法,勞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為法定義務,不得轉嫁勞工。制服費部分,制服既未攜離公司,雇主亦無損害,要求退還缺乏法律依據。當事人無須依雇主要求繳還上述費用。
- 明確拒絕不合理要求:以書面(如簡訊、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拒絕退還勞保費及服裝費,並說明法律依據。
- 確認工資是否全額領取:核對最後一期薪資是否已被雇主逕行扣除上述費用,若已扣除則構成短付工資。
- 保留相關證據:保存雇主要求退還費用之對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截圖等)、薪資條、勞動契約等文件。
- 向勞工局申訴:若雇主堅持扣款或已自薪資中扣除,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檢舉。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已扣款且拒絕返還,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發短扣之工資。
- 確認勞保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確認雇主是否確實已為其加保,避免未加保之權益損失。
- 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如雇主持續施壓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可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勞動法律師尋求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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