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天數不符勞基法、勞保高薪低報及強制無薪假,能否回溯追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民國78年7月起任職於某公司至今,年資已逾35年。當事人發現公司歷年所給予之特別休假天數不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短少之情形。此外,公司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有高薪低報之情況,未按實際薪資投保。當事人欲瞭解若離職時,上述特休短少及勞保高薪低報兩項問題是否可以回溯追討補償。同時,當事人亦詢問公司強制員工放無薪假之行為是否有罰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特休天數不符勞基法規定,勞工離職時得否回溯追討歷年短少之未休特休工資?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 勞保高薪低報,勞工得否要求雇主更正投保薪資並追討因低報所致之損失?
  • 公司強制員工放無薪假是否合法?主管機關有何罰則?
  • 當事人任職逾35年,依勞基法應享有多少天特別休假?
  • 當事人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以雇主違法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特休天數與回溯追討。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年資滿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特休,最多加至30日。當事人自民國78年起任職逾35年,依法每年應享有30日特別休假。若公司歷年給予之特休天數低於法定標準,依同條第4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未休特休工資屬工資性質,依民法第126條,適用5年短期消滅時效。因此,當事人離職時得回溯追討近5年內短少之未休特休工資,超過5年部分因時效消滅而無法請求。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確認,特休未休工資之請求權時效自該年度終結時起算。

其次,關於勞保高薪低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覈實申報。雇主高薪低報係違反勞保條例之行為,依同條例第72條第3項,除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高薪低報之損害包括:勞保各項給付(老年給付、傷病給付等)之短少、勞退提繳金額之不足等。勞工得向勞保局檢舉要求更正投保薪資,惟勞保局之更正以往前追溯5年為原則。此外,勞退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雇主未依實際工資提繳退休金者,勞工得請求補提並加計利息。

再者,關於強制無薪假之合法性。所謂「無薪假」在法律上為「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性質屬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依勞動部函釋,須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實施。公司片面強制員工放無薪假,未經勞工同意,等同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勞動契約之約定。依勞基法第79條,違反工資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實施無薪假期間每月給付之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實施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17條請求資遣費。以當事人逾35年之年資,若適用舊制(民國94年7月1日前之年資),資遣費之金額相當可觀。當事人應仔細計算新舊制年資之分段適用,確保資遣費之請求完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特休未休工資得回溯5年追討;勞保高薪低報得檢舉要求更正並請求損害賠償;強制無薪假未經同意屬違法,主管機關得處罰鍰。當事人得主張雇主違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1. 計算特休差額:依勞基法第38條逐年比對公司實際給予之特休天數與法定天數,計算近5年內短少之未休特休工資總額。
  2. 查詢勞保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歷年投保薪資紀錄,與實際薪資比對,確認高薪低報之幅度及期間。
  3. 查詢勞退專戶:確認雇主歷月提繳之退休金金額是否依實際薪資計算,計算因高薪低報導致之提繳短少金額。
  4. 保存薪資證據:保留歷年薪資條、銀行入帳紀錄、扣繳憑單、出勤紀錄及無薪假通知等,作為追討之證據。
  5. 向勞工局檢舉:就特休短少、勞保高薪低報及強制無薪假等違法情事,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要求實施勞動檢查。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未休特休工資差額、勞保損害賠償及無薪假工資短付等爭議,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7. 諮詢專業律師:當事人年資逾35年,涉及新舊制資遣費計算、勞保老年給付差額及多項違法情事,金額可能相當龐大,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勞動法律師全面評估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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