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該公司僱用五名以上員工,但雇主拒絕以公司名義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要求員工自行至職業工會辦理加保。雇主聲稱公司行號無法投保,故員工只能透過工會加保。當事人想瞭解雇主此做法是否違法、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而非公司是否會影響勞工權益,以及應如何處理此一情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僱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是否負有以公司為投保單位為員工加保勞保及健保之法定義務?
- 雇主以「公司行號無法投保」為由拒絕加保,是否有法律依據?
- 員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與透過公司加保,在保費負擔及給付權益上有何差異?
- 雇主未依法加保,對勞工之就業保險及職災補償權益有何影響?
- 勞工應循何種管道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之行為?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應為員工加保勞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日辦理加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依法加保之罰則及損害賠償責任
- 就業保險法第5條 — 受僱勞工應參加就業保險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 雇主未加保致勞工損失之賠償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雇主應按月提繳勞退6%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雇主之強制投保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法律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藉任何理由規避。所謂「公司行號無法投保」之說詞並無法律依據,無論商業登記型態為公司或行號(獨資、合夥),只要僱用勞工達5人以上,雇主即負有法定加保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之當日辦理加保手續,遲延加保亦屬違法。
其次,關於透過工會加保與公司加保之權益差異。員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與透過公司加保,在權益上有重大差異。保費負擔方面,透過公司加保,勞保保費由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補助10%;但透過工會加保,勞工須自行負擔60%、政府補助40%,雇主完全不負擔保費,勞工保費支出大幅增加。健保部分亦然,公司加保雇主負擔60%,工會加保勞工須負擔全額保費。更重要的是,透過工會加保之勞工無法參加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就業保險僅適用於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工會加保者無法享有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就業保險給付。
再者,關於職災補償之影響。勞工透過工會加保而非公司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勞保給付之投保單位並非實際雇主,可能產生職災認定之爭議。雖然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不論是否為勞工加保,均負有職災補償責任,但未透過公司加保將導致勞保職災給付程序更為繁瑣,且雇主無法以勞保給付抵充其補償責任(因投保單位非雇主本人),勞工須分別向勞保局及雇主請求,增加求償困難。
最後,關於雇主未依法加保之法律責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加保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未加保期間勞工發生保險事故者,由投保單位負擔全部保險給付之賠償責任。此外,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雇主未依法加保就業保險,致勞工遭受損失者,應由雇主賠償。勞工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勞保局將依法裁處並命雇主限期補辦加保手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僱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依法應以公司為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勞保及健保加保,此為強制規定,雇主以「公司行號無法投保」為由拒絕加保並無法律依據,已明確違法。員工透過工會加保將導致保費負擔增加且喪失就業保險等重要權益。
- 查詢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投保紀錄,確認目前投保單位及投保薪資是否正確。
- 書面要求雇主加保:以書面方式正式要求雇主於公司名下為其辦理勞健保加保,並留存書面紀錄作為證據。
- 向勞保局檢舉:如雇主拒絕辦理,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加保,勞保局將依法裁罰並命雇主限期補辦。
- 確認勞退提繳:雇主是否有依法為員工提繳勞退6%,可至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如未提繳亦應一併檢舉。
- 計算保費差額損失:整理透過工會加保期間多繳之保費金額,作為後續向雇主求償之依據。
- 評估就業保險權益損失:瞭解因未透過公司加保而喪失之就業保險權益(失業給付、育嬰津貼等),評估是否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諮詢專業人士:如涉及金額較大或雇主持續拒絕配合,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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