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勞資糾紛向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申請後,遭雇主威脅恐嚇。雇主揚言將對當事人提告妨害名譽,並散布不實指控意圖施壓。當事人對於雇主此種報復性行為感到不安,希望瞭解雇主之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勞工行使權利之違法行為,以及在勞資爭議期間勞工依法享有哪些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於勞工提出勞資爭議後進行威脅恐嚇,是否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不利益對待禁止規定?
- 雇主揚言提告妨害名譽以施壓勞工,是否構成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或強制罪?
- 勞資爭議期間勞工享有哪些法定保護?雇主不得為哪些不利益處分?
- 勞工就雇主散布不實指控之行為,得否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當事人應如何蒐集證據及尋求法律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勞資爭議期間勞工之保護而言,勞動基準法第74條明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雇主於當事人提出勞資爭議後進行威脅恐嚇,意圖迫使勞工撤回申訴或放棄權利,已屬對勞工之不利處分,違反上開保護規定。
其次,就雇主威脅恐嚇行為之刑事責任而言,雇主揚言提告妨害名譽,若其目的係以訴訟威脅使勞工心生畏懼而放棄行使正當權利,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指出,恐嚇罪之成立,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凡以現實之危害相加者,亦足當之。雇主若僅係主張將循法律途徑解決,尚難構成恐嚇;但若以不實指控威脅或以訟累恐嚇使勞工屈服,則有構成恐嚇罪之虞。
再者,雇主散布不實指控之行為,除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外,勞工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就其名譽權受侵害之損害,請求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勞工如能舉證雇主散布之內容為不實且具故意,於訴訟中獲得有利判決之可能性甚高。
此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雇主之威脅恐嚇行為若達到重大侮辱之程度,當事人即取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權利。惟須注意此權利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逾期即喪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於勞工提出勞資爭議後進行威脅恐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不利處分禁止規定,其行為並可能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勞資爭議期間勞工之申訴權受法律明文保障,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報復。
- 蒐集並保全證據:立即保存雇主威脅恐嚇之所有證據,包括LINE訊息、電子郵件、簡訊、電話錄音、監視器畫面或在場同事之證詞。
- 向警方報案:就雇主恐嚇行為至管轄派出所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並製作筆錄,為日後刑事追訴保留紀錄。
- 向勞工局反映雇主報復行為:將雇主威脅恐嚇之事實及證據一併提供勞工局,請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4條調查並裁罰。
- 持續進行勞資爭議程序:切勿因雇主威脅而撤回勞資爭議申請或放棄權利,依法行使爭議權為勞工之正當權利。
- 評估終止契約之權利:如雇主威脅行為達重大侮辱程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須於知悉後30日內行使。
-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就雇主散布不實指控造成之名譽損害,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
-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儘速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整體法律策略,包括刑事告訴、民事求償及勞資爭議調解之配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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