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前員工,離職後在Google商家評論以一星評價批評前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健保、對員工訊息不讀不回、各種行政拖延及不公平對待員工等問題。公司得知後揚言以誹謗罪提告。當事人確知公司確實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欲瞭解發表上述評論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或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Google評論指出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之真實事實,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 評論中關於「不讀不回」、「各種拖延」、「不公平對待」等主觀評價,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 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性抗辯」及第311條「善意言論免責」之適用範圍為何?
- 公司得否以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
- 釋字第509號解釋對誹謗罪真實性舉證責任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與真實性抗辯。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惟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本案當事人於Google評論指出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此為客觀之事實陳述。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係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違法行為,涉及全體員工之勞動權益保障,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非屬私德範疇。當事人若能證明此事為真實,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即不構成誹謗罪。
其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進一步放寬真實性抗辯之舉證門檻。該號解釋明確指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換言之,當事人無須達到「完全證明真實」之程度,只要能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其有合理根據確信公司確實未投保勞健保即可。當事人曾為該公司員工,親身經歷未被投保之事實,自屬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
再者,關於評論中「不讀不回」、「各種拖延」、「不公平對待」等文字,此屬主觀意見之表達。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公司對員工之管理態度及勞動條件,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前員工基於親身經歷就此發表評論意見,在用語未逾越合理範圍之情形下,應屬善意言論之範疇,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應注意,若評論內容涉及明知不實之事實捏造,或使用與事實完全無關之侮辱性言詞攻擊特定個人,仍有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風險。
就民事責任而言,公司如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須證明當事人之評論具有不法性、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若評論內容基於真實事實,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合理評論,不法性要件即不該當,公司之請求難以成立。實務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亦指出,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如所述為真實且涉及公益,即難認有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公司確實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之前提下,當事人於Google評論指出此一事實並發表合理評論,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真實性抗辯及釋字第509號解釋,當事人對所述事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事項涉及公共利益,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保存未投保之相關證據:查詢個人勞保投保紀錄(可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取得公司未為其投保之客觀證據,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 檢視評論內容用語:重新審視Google評論之文字,確認是否有誇大不實之陳述或與事實無關之人身攻擊。若有,建議修改為客觀事實陳述及合理評論。
- 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將「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等可驗證之事實與「不公平對待」等主觀評價予以區分,確保事實部分有證據支持,意見部分用語適當。
- 避免過度情緒化用語:評論中避免使用侮辱性字眼或與議題無關之人身攻擊,以降低被認定為非善意言論之風險。
- 保留對話及通知紀錄:若公司曾以訊息或書面威脅提告,保存相關紀錄,以備日後證明公司係以訴訟恫嚇壓制合法言論。
- 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同時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正式檢舉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使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此亦可強化評論內容之真實性佐證。
- 諮詢專業律師:若公司確實提起告訴,建議諮詢刑事辯護律師,針對真實性抗辯及善意言論免責進行答辯策略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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