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契約規定未申請核准不得申請加班費是否合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長期存在加班文化,但雇主從未支付加班費。公司勞務契約規定,於工作時間外工作需依內部程序申報並經核可方得加班,未依程序申報者視為滯留辦公室或處理私事,不得申請加班費。然而公司內部實際上無人申報加班,加上職場氛圍壓力,當事人亦未曾申報。當事人欲瞭解此契約條款是否合理,以及未經申請核准之加班是否真的無法請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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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務契約中「未申請核准加班即不得請領加班費」之條款,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 雇主明知勞工有超時工作之事實卻未制止,是否構成默示同意加班?
  • 勞工未依公司內部程序申報加班,是否喪失請求加班費之權利?
  • 公司長期存在加班文化卻不支付加班費,勞工應如何舉證主張權益?
  • 勞工請求加班費之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加班申請核准制度之合法性。公司建立加班申請核准制度本身並非違法,此屬雇主管理權之範疇。然而,此制度不得被用來規避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之強制義務。勞基法第24條明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加給工資,此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適用。若勞務契約中「未申請核准即不得請領加班費」之條款,實質上剝奪勞工依法應享有之加班費請求權,依民法第71條,該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亦明確指出,加班費之給付義務係法律強制規定,不因勞資雙方之約定而免除。

其次,關於默示同意加班之認定。實務上,法院判斷是否構成加班,並非僅以形式上之加班申請為唯一依據,而係以「勞工是否確有延長工時之事實」及「雇主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為核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5號判決揭示,雇主明知勞工有超時工作之事實,卻未予以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應認雇主已默示同意勞工加班,自應給付加班費。本案中,公司長期存在加班文化,全體員工均有超時工作之情形,雇主對此知之甚詳卻未加制止,應可認定雇主已默示同意加班。

再者,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依勞動事件法第36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此舉證責任之轉換對勞工極為有利,勞工僅需提出出勤紀錄即可推定加班事實,雇主若主張勞工係滯留處理私事,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此外,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要求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工得依法向雇主請求提供。

最後,關於請求時效。工資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6條為五年,自各期加班費應給付日起算。當事人應儘速主張權益,避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部分請求權。值得注意的是,勞工得一併請求雇主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5%)。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務契約中「未申請核准即不得請領加班費」之條款,因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雇主明知勞工超時工作卻未制止,構成默示同意加班,依法仍應給付加班費。勞工未依內部程序申報,不影響其依法請求加班費之權利。

  1. 蒐集加班證據:保留出勤打卡紀錄、門禁刷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紀錄、加班期間發送之工作郵件或訊息等,以證明實際加班時數。
  2. 申請出勤紀錄: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向雇主申請提供出勤紀錄副本,雇主不得拒絕。
  3. 計算應領加班費:依勞基法第24條,前2小時加給1/3以上、再延長2小時加給2/3以上之工資,逐日計算積欠之加班費總額。
  4. 向勞工局檢舉: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檢舉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主管機關將實施勞動檢查並依法裁罰。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請求雇主補發歷年積欠之加班費,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6. 注意請求時效: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盡速主張以確保權益完整。
  7. 諮詢勞動法律師:因涉及長期積欠加班費且金額可能龐大,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訴訟策略,必要時可申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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