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連續工作30天共360小時無休假,公司未補人力有哪些法律途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保全工作,因同事中風後不幸過世導致人力嚴重短缺,已連續工作30天共360小時,期間完全沒有休假。公司未補派任何人力支援,仍要求當事人獨自承擔所有班次。當事人身心俱疲,希望了解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對公司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勞動權益並改善當前超時工作之困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因人力短缺使保全人員連續工作30天無休假,是否構成違反勞基法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之規定?
  • 連續工作30天共360小時,是否超過勞基法第84條之1所允許之彈性工時上限?
  • 雇主未補派人力致勞工過勞,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保護義務?
  • 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若勞工因超時工作致健康受損,得否主張職業災害補償或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工時與休假違法部分,保全業雖屬勞基法第84條之1公告之行業,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但該約定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且約定之工時仍不得危及勞工健康與福祉。依勞動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之總上限為288小時,且應有適當之休息日。本案當事人連續工作30天共360小時,遠超上開指引之上限,且完全未享有任何例假日或休息日,已嚴重違反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見解,即使適用第84條之1,雇主仍不得使勞工完全喪失例假日之保障。

就雇主之安全保護義務而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預防勞工因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勞動部亦訂有「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其中明確指出連續長時間工作而未給予休息,為過勞之重要風險因子。本案雇主明知人力短缺卻未補派支援,放任勞工長期過勞,已嚴重違反法定之雇主保護義務。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同事即因中風過世,此恰為過勞之典型後果,更彰顯雇主怠於補充人力之不當。

就勞工可採取之法律行動而言,當事人有多重法律途徑可資主張。首先,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其次,得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違反工時及休假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再者,當事人得計算並請求雇主補發延長工時加班費、例假日出勤加倍工資及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最後,若當事人因長期超時工作已出現健康問題,經認定為職業疾病者,得依勞基法第59條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使保全人員連續工作30天共360小時無休假,已嚴重違反勞基法工時及休假規定,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保護義務。當事人得透過檢舉、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請求加班費補發及主張損害賠償等多重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1. 立即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或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檢舉,要求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並依法裁處。
  2. 保全出勤及工時證據:蒐集並保存排班表、出勤紀錄、打卡紀錄、薪資單、同事訊息紀錄等證據,若公司未提供正式出勤紀錄,可自行記錄每日工時並拍照存證。
  3. 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契約: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明確載明雇主違反工時及休假規定之具體事實,並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4. 計算並請求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詳細計算延長工時加班費及例假日、休息日出勤之加倍或加成工資,以書面向雇主請求補發。
  5. 至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連續超時工作恐已對身體造成損害,應儘速就醫進行心血管及全身健康檢查,保留完整醫療紀錄,如有異常可作為職業疾病認定及損害賠償之依據。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加班費、資遣費及損害賠償等爭議,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儘速提起民事訴訟。
  7. 委任律師全面評估求償方案:本案違法情節嚴重,涉及加班費、資遣費、過勞損害賠償及行政檢舉等多面向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具勞動法專長之律師協助評估最佳求償策略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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