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連鎖零售企業的人資長接獲總經理指示,要在新制上路後三個月內完成職場霸凌防治合規建置。該企業總部僱用約三百人,另有數十家門市,各店人數從六人到四十人不等。人資長盤點後發現:公司只有多年前訂的不法侵害預防書面聲明,沒有專門的霸凌防治規範,也從未辦理相關教育訓練;門市人員反映申訴管道形同虛設。她想知道法規要求哪些必備文件與訓練、各門市規模不同義務有無差異,以及未落實會面臨什麼處罰。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不同僱用規模的雇主各有哪些法定防治義務?
- 防治規範與相關文件必須具備哪些內容?
- 教育訓練的對象、內容與時數要求為何?
- 事件處理、紀錄留存與違反的罰則風險為何?
三、相關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 — 僱用十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 — 雇主知悉霸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調查應客觀公正公平並遵守利益迴避,受理申訴及處理結果應於指定網站登錄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 — 違反第22條之1第2項後段、第22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等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 — 三十人以上雇主應訂定防治規範(八款法定內容)、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對全體人員施以教育訓練,主管及調查處理人員另加訓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 — 一百人以上雇主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事業單位成員應受三小時防治教育訓練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5條 — 雇主應追蹤、考核及監督懲處執行,避免報復或再發生,並整體評估檢討防治規範採取改善措施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6條 — 雇主依準則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四、法律分析
(1)依規模分級的義務地圖:先盤點各據點人數
職安法第22條之1第2項採規模分級:僱用勞工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準則進一步細化:第5條要求十人以上設置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指定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以書面、電子傳輸等可隨時查知方式揭示;第9條要求三十人以上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14條要求一百人以上於調查時組成調查小組。要注意準則第3條的人數計算規定:以事業單位受僱獲致工資者計算,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人數分別計算,因此連鎖企業應逐一盤點各門市人數對應義務等級;未達三十人者依準則第6條第5項、第21條得參照辦理,建議集團統一以最高標準建置,由總部規範涵蓋各門市。
(2)必備文件清單:防治規範八款內容是核心
合規文件的核心是準則第6條第2項的防治規範,內容必須包括八款:一、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二、防治教育訓練;三、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及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之人員;四、調查人員資格及利益迴避事項;五、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報復或不利待遇;六、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七、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八、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教示。配套文件還應包括:申訴管道公告、申訴書表單、受理與不受理通知範本、訪談通知與紀錄格式、調查報告格式、申訴決定書與申復決定書範本,以及與工作規則獎懲條款的銜接修訂。
(3)教育訓練三層次:全員、主管與調查人員
準則對教育訓練採三層次設計。第一層是全員訓練:依第6條第3項,雇主應對「事業單位人員」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內容通常涵蓋霸凌定義與樣態、申訴管道與程序、禁止報復等,建議每年定期辦理並於新人到職訓練納入。第二層是功能加訓:依第6條第4項,各級主管及負責、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之人員,應另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因為主管既是霸凌高風險者也是第一線處理者。第三層是調查小組成員訓練:依第14條第3項,調查小組中的事業單位成員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三小時,方式為參加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課程,或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所有訓練都應保留簽到表、課程內容與時數證明,納入留存三年的執行紀錄。
(4)事件處理與登錄義務:時限是稽核重點
制度建好後,個案處理的法定時限是勞動檢查的稽核重點: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準則第10條);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於指定系統登錄(第11條);一百人以上者受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第14條)、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延長一個月(第17條);申訴處理單位於報告完成起一個月內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雇主於決定作成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申復救濟(第18條);處理結果與申復結果均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登錄(第19條、第23條)。準則第25條並要求對懲處執行追蹤考核監督、避免報復及再發生,且應整體評估檢討防治規範;第26條要求所有預防措施與處理過程結果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5)罰則風險與企業自檢清單
罰則方面,職安法第45條將霸凌相關違規分為兩類:違反第22條之1第2項後段(未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揭示)、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第3項(登錄義務)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接獲申訴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第2項(調查未客觀公正)、第5項(拒絕重新調查)者,則直接處罰無改善期間,同為三萬至七十五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與情節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第49條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建議企業以五問自檢:申訴管道是否公開揭示且實際暢通?防治規範是否涵蓋八款內容並經公告?三層次教育訓練是否辦理並留有紀錄?個案處理時限與登錄流程是否建立?執行紀錄可否完整回溯三年?任一題答否即為立即改善項目。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職場霸凌防治合規是「文件、組織、訓練、流程、紀錄」的完整體系:十人以上應設置並揭示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應訂定含八款法定內容的防治規範、指定專責單位並設申訴處理單位,一百人以上調查時應組成外部專業人士過半的調查小組。教育訓練分全員、主管與調查處理人員、調查小組成員三小時課程三層次辦理;個案處理須嚴守受理通知、登錄、調查與決定時限,懲處後追蹤防止報復,全程紀錄留存三年並定期檢討。未落實者依職安法第45條面臨三萬至七十五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建議多據點企業以最高規格統一建置,納入年度稽核。
- 先依準則第3條逐據點盤點僱用人數,確認各單位落在10人、30人、100人哪一級義務,集團宜統一採最高標準。
- 對照準則第6條第2項八款內容檢視或訂定防治規範,同步修訂工作規則獎懲條款並完成公開揭示。
- 建立三層次教育訓練年度計畫,調查小組候選成員先完成主管機關或數位課程三小時訓練並留存證明。
- 設計個案處理SOP時將十日受理通知、七日登錄、二個月調查等法定時限內建為系統提醒,避免程序逾期。
- 建置執行紀錄檔案制度,所有預防措施、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紀錄留存三年,並每年整體評估檢討一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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