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半年公司雇主沒有投保,勞工如何主張權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擔任某公司業務職已逾半年,工作內容包括業務銷售及以公司名義對外接洽客戶,任職期間所接訂單金額累計近千萬元。然而公司自始未為當事人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加保,薪資亦有多次未足額發放之情形。當事人曾多次向雇主要求辦理加保,均遭敷衍或拖延。當事人現希望了解如何以最快速有效之方式主張其法律上的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於勞工到職日為其辦理勞保及健保加保,是否違反強制投保規定?
  • 雇主未足額給付薪資,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因雇主未投保致勞工無法請領相關保險給付時,勞工得否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當事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究為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對勞工權益保障有何影響?
  • 勞工可透過哪些行政及司法途徑最快速有效地主張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受僱勞工,其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同條例第72條明定,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除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補繳保險費及滯納金外,並處以罰鍰。更重要的是,若勞工因雇主未投保而無法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等),雇主須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本案雇主自當事人到職半年以來從未辦理勞保加保,已明顯違反強制投保規定。

就薪資未足額發放部分,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有任意扣減或拖欠之情事。雇主多次未足額給付工資,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之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亦肯認,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係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勞工自得據以終止契約。

本案須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與公司間法律關係之認定。當事人雖從事業務銷售工作,但其係以公司名義對外接洽客戶,代表公司簽訂交易,且受公司指揮監督,應認定為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依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所揭示之判斷標準,應就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綜合判斷。本案當事人以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業務,足認具有組織從屬性,公司自應負起雇主之法定義務。

就救濟途徑而言,勞工可同時採取行政檢舉與司法訴訟雙軌並進。行政方面,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違法未投保,勞保局將依職權調查並令雇主補辦加保及補繳保費。另可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雇主積欠工資。司法方面,可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積欠工資、資遣費及損害賠償。此外,雇主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未提繳部分勞工亦得一併請求補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未為勞工辦理勞健保加保且薪資未足額發放,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同時向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違法,並就因未投保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1. 蒐集並保全工作證據:保留薪資轉帳紀錄、出勤紀錄、業務往來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名片、訂單資料等,以證明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短付事實。
  2. 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於知悉雇主違法之日起30日內,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3. 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或臨櫃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局將強制雇主補辦加保並追繳保費及滯納金。
  4.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積欠工資:向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27條令雇主限期給付。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一併請求積欠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補提繳及未投保之損害賠償。
  6.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上述各項金額。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動訴訟之裁判費減免且舉證責任有利於勞工。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任熟悉勞動法令之律師協助計算各項請求金額並擬定訴訟策略,以確保權益最大化。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