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平台購入兩件化妝品後轉售,事後經警方查獲認定該商品為仿冒品。當事人主張購入時並不知悉為仿冒品,係因不知情而轉售。目前已完成警詢筆錄,此為初犯,當事人擔心後續是否需出庭、可能之刑度以及因應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品罪之「明知」要件是否成立
- 當事人主張不知情,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初犯且涉案金額低,是否有機會爭取緩刑或緩起訴
三、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標法第95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
四、涵攝分析
「明知」要件之認定。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明知」為仿冒品為前提。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確切知悉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所購商品為仿冒品,即欠缺主觀犯意,不構成本罪。然而,實務上檢察官及法院會從商品之購入價格、來源管道、品質外觀等客觀事實推斷行為人是否「明知」。若購入價格明顯低於市價、來源管道異常,可能被推認為知情。
舉證與抗辯。當事人應準備以下證據支持其不知情之主張:(1)購入時之交易紀錄,證明購買價格並非異常低廉,(2)賣家之商品頁面截圖,證明原賣家未標示為仿冒品,(3)當事人不具辨識仿冒品之專業能力等。本案涉及之化妝品僅兩件,金額不高,且係個人轉售而非大量販賣,有利於支持不知情之主張。
可能之法律後果。若檢察官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明知」,可能作成不起訴處分。即使進入起訴程序,本案為初犯、涉案金額低且數量少,法院有極高機率依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附條件:如向公庫繳納一定金額)。另外,檢察官亦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給予緩起訴處分。後續確實需出庭(偵查庭或審理庭),但量刑方面無須過度擔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能證明購入時確不知悉為仿冒品,有機會獲不起訴處分。即使成立犯罪,初犯且金額低,極可能獲得緩刑或緩起訴。
- 立即保存在網路平台之購買紀錄、賣家商品頁面截圖、付款證明等,作為證明不知情之關鍵證據。
- 在接受偵訊時清楚說明購買經過及不知情之情狀,態度誠懇配合調查。
- 若商標權人提出和解要求,可評估以合理金額和解,有助於爭取緩起訴或從輕量刑。
- 建議諮詢律師協助準備偵查庭之答辯策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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