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資 簽約為有限公司 合約內有一條是清算後還要按比例賠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民眾以股東身分投資一家有限公司,簽約時合約中有一條規定,在公司清算後若有虧損,股東仍需按持股比例額外賠償。該民眾簽約時未注意此條款,現擔心若公司清算後虧損超過股本,是否須額外負擔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有限公司股東之責任範圍是否限於出資額
  • 合約中要求股東於清算後按比例額外賠償之條款是否有效
  • 此條款是否違反公司法之強制規定
  • 股東如何主張該條款無效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99條: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公司法第113條:有限公司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四、涵攝分析

有限公司股東之有限責任。依公司法第99條明文規定,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此為公司法之核心原則——「有限責任原則」,意指股東最大之損失即為其投入之出資額(如三十萬元),公司虧損或清算時股東無須以個人財產額外清償公司債務。此規定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約定加以排除或變更。

額外賠償條款之效力。合約中約定「清算後股東仍需按比例額外賠償」,實質上係要求股東負擔超出出資額之無限責任,直接違反公司法第99條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因此,該條款在法律上應屬無效,股東不受該條款之拘束。即使股東在簽約時未注意到此條款,亦不影響其主張該條款無效之權利。

契約整體效力之影響。單一條款無效並不當然導致整份合約無效。依民法第111條但書,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僅該部分無效。因此,股東可主張合約中關於額外賠償之條款無效,但合約其他條款(如出資義務、利潤分配等)仍然有效。若合約為一方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該條款另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顯失公平而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有限公司股東之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合約中要求清算後額外賠償之條款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股東無須負擔超出出資額之責任。

  1. 確認該合約條款之具體內容,以書面方式主張該「清算後額外賠償」條款違反公司法第99條強制規定而無效。
  2. 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股東之最大損失即為已投入之出資額(如三十萬元),對於超出部分之請求可拒絕負擔。
  3. 若其他股東或公司據此條款向您追償,可委任律師以民法第71條及公司法第99條提出抗辯。
  4. 日後簽署任何投資或合夥合約前,建議先諮詢律師審閱合約條款,避免簽署不利或無效之條款。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