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想詢問 假設商標 是我母親與他股東共同擁有 我媽授權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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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商標由母親與其股東共同擁有,母親為商標之申請人及代表人。母親想將該商標授權給子女使用,但不確定是否需要經過共有股東的同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共有商標之授權使用是否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 商標申請人及代表人之權限是否等同於單獨處分權
  • 未經共有人同意之授權效力如何
  • 共有商標之管理使用規範
三、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46條:共有商標權之授權他人使用,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商標法第39條: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

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831條:關於公同共有之規定準用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之共有

四、涵攝分析

共有商標之授權規定。依商標法第46條明確規定,共有商標權之授權他人使用,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此規定為強制規定,不因共有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或代表人而有例外。因此,母親雖為商標之申請人及代表人,但在商標為共有之情況下,欲授權子女使用該商標,仍須取得共有股東之同意。未經共有人同意之授權,其效力將受到質疑。

申請人與代表人之權限範圍。在共有商標之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及代表人之角色主要為程序上之代表,負責與智慧財產局之溝通及文件遞送,但不等同於對商標擁有單獨處分權。商標之實質權利(包括授權、移轉、設質等)仍須依共有關係之規定處理。依民法第828條及第831條,共有權利之處分或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取得同意之方式。建議母親與共有股東進行協商,就商標授權子女使用一事取得書面同意。同意書應載明:(1)授權對象(子女);(2)授權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範圍;(3)授權期間;(4)是否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5)授權金之分配(如有)。取得共有人書面同意後,依商標法第39條向智慧財產局辦理授權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共有商標之授權使用依商標法第46條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母親身為申請人無法單獨授權,應先取得共有股東之書面同意。

  1. 與共有股東協商取得授權子女使用商標之書面同意,明確約定授權條件。
  2. 取得同意後向智慧財產局辦理商標授權登記,使授權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3. 若股東不同意授權,可協商以合理條件買下對方之商標持分,取得完整之商標權後即可自由授權。
  4. 日後共有商標之重要決定(如授權、移轉、續展等)均應取得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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