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製作的圖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工作室經營者自行設計了一張包含工作室名稱及通訊軟體帳號的LOGO圖片,作為社群平台的大頭貼使用。第三人未經同意將該LOGO圖片下載後,使用在自己製作的影片中公開發布。同時該影片中亦展示了經營者的通訊軟體帳號。經營者想知道對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以及公開他人通訊帳號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自行設計之LOGO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 未經授權下載並使用於影片中,是否構成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 公開他人通訊軟體帳號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美術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類型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之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之定義(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限制

四、涵攝分析

著作權侵害分析。自行設計之LOGO圖片,若在圖案排列、配色、字體設計等方面具備原創性及最低限度之創意表現,即屬著作權法第5條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人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第10條)。第三人未經授權將該LOGO下載並使用於自己的影片中,已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所定重製權之侵害;若進一步將含有該LOGO之影片上傳至社群平台公開,亦構成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依第91條規定,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分析。通訊軟體帳號(如LINE ID)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稱之「個人資料」,須視該帳號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若該帳號與其他公開資訊結合後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則屬於個人資料。本案中LOGO本身即包含LINE帳號,且經營者係以工作用途使用,若該帳號可連結至特定個人,第三人未經同意將之公開確有違反個資法第20條之可能。但實務上,若該帳號已由經營者自行公開於社群平台大頭貼,對方可能主張該資訊已屬公開資訊而抗辯。

綜合評估。著作權侵害之部分較為明確,舉證亦相對容易(保留原始設計檔案及對方影片截圖即可)。個資法部分則須視具體情形而定,若LINE帳號已自行公開使用,主張個資侵害之難度較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未經授權使用LOGO圖片於影片中,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可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個資法部分則須視帳號是否已自行公開而定。

  1. 保存LOGO之原始設計檔案(含圖層、時間戳記),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之證據。
  2. 截圖保存對方影片中使用LOGO之畫面及影片連結,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
  3. 可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移除影片中之LOGO圖片,並保留後續提告之權利。
  4. 若決定提告,著作權侵害部分建議優先以刑事告訴方式處理,再併同民事求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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