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投幣式卡拉OK之著作權問題與授權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計畫經營投幣式卡拉OK事業,所使用之伴唱設備僅搭配風景照片作為背景影像,並未使用原聲原影(即未使用原唱歌手之演唱畫面或音樂錄影帶)。當事人想了解此種經營模式是否仍有著作權問題,是否需要支付版權費用,以及若需取得授權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投幣式卡拉OK播放伴唱音樂供消費者演唱,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演出」?
  • 僅使用風景影像而非原聲原影,是否即可免除音樂著作(詞、曲)之授權義務?
  • 伴唱帶中之編曲、錄音是否另涉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問題?
  • 業者應向哪些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授權費用之計算方式為何?
  • 未取得授權即營業,可能面臨何種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或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投幣式卡拉OK設備播放伴唱音樂供消費者演唱,即屬以器材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內容之行為,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第26條,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未經授權而公開演出即構成侵害。

本案當事人雖表示僅使用風景影像而非原聲原影,然此僅能避免涉及視聽著作(音樂錄影帶)之著作權問題,並無法免除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授權義務。蓋卡拉OK之核心在於播放歌曲之伴奏音樂供消費者演唱,無論背景畫面為何,只要播放之伴奏音樂涉及他人之音樂著作(包含作詞及作曲),即須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此外,伴唱帶中之編曲及錄音亦屬獨立之「錄音著作」,其公開演出同樣需取得錄音著作權人之授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即確認,卡拉OK業者未經授權而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刑事責任。

在授權取得方面,由於卡拉OK涉及大量歌曲之使用,實務上業者通常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概括授權。目前台灣主要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包括: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詞曲之公開演出權、ARCO(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管理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業者應分別向相關集管團體申請授權,並依其公告之使用報酬費率繳納授權費用。費率通常依營業場所面積、設備台數及營業型態等因素計算。

另須注意,伴唱帶之來源亦須合法,若使用未經授權之盜版伴唱帶,除公開演出權之問題外,尚涉及重製權之侵害。業者應確認伴唱帶供應商已取得合法之重製及散布授權,並保留相關授權文件以資證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經營投幣式卡拉OK即使僅使用風景影像而非原聲原影,仍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問題,必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否則將面臨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

  1. 在正式營業前,向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概括授權。
  2. 同時向ARCO(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申請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
  3. 確認伴唱帶供應商已取得合法之重製及散布授權,並索取授權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4. 依集管團體公告之費率繳納使用報酬,並保留繳費收據作為合法經營之證明。
  5. 定期檢視授權契約之有效期限,及時辦理續約以避免授權中斷而產生侵權風險。
  6.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確認所有必要之授權均已取得,建立完整之著作權合規機制。
  7. 注意地方政府對投幣式卡拉OK營業場所之相關行政法規要求,如營業登記、噪音管制等規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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