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警察分局寄發之通知單,標題載明為「違反著作權」案件,內容記載當事人因下載影片涉嫌侵害著作權,遭影片公司提出刑事告訴,通知當事人前往分局接受詢問。當事人對於收到此通知單感到緊張,不確定應如何因應及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下載影片之行為構成著作權法上何種侵害態樣(重製或公開傳輸)?
- 當事人收到通知單後之法律程序為何?不到案是否會有不利後果?
- 著作權侵害之刑事責任為何?是否有可能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是否有與告訴人和解之空間以爭取撤回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當事人之偵查程序地位。當事人收到警察分局之違反著作權通知單,代表已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此類案件通常係影片著作權人(如影片公司)透過網路IP位址追蹤下載者身分後,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當事人在偵查階段之身分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緘默權及委任辯護人之權利。收到通知單後應按時前往製作筆錄,不到案可能遭拘提,反而不利於後續案件之處理。
下載影片涉及之具體侵權態樣。下載影片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當事人係使用P2P(點對點)軟體下載,則在下載同時亦自動將檔案分享予其他使用者,此部分另可能構成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法定刑度相同。須注意的是,依著作權法第100條,此類犯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此為當事人爭取和解之重要法律基礎。
實務上之和解及處分模式。就實務運作而言,影片公司提出刑事告訴之目的多為取得和解金作為損害賠償。和解金額依下載影片之數量、影片商業價值及當事人之經濟狀況而有不同,通常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如雙方達成和解且告訴人撤回告訴,則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如未能和解,檢察官亦可能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附帶一定條件(如繳納公益金、義務勞務等)。即便遭起訴,因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亦有易科罰金之可能。
到案製作筆錄之注意事項。當事人前往分局製作筆錄時,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陪同。筆錄之內容對後續偵審程序影響甚鉅,律師可協助當事人在筆錄中做出有利之陳述,避免不當自白或不利之表述。到案時應如實說明下載之經過及數量,但無須主動提供超出詢問範圍之資訊。同時,當事人可於到案前或到案時即表達和解之意願,請警方協助聯繫告訴人或其代理律師,儘早開啟和解協商,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收到違反著作權之通知單代表已進入刑事偵查程序,當事人應按時到案配合調查,並積極尋求與告訴人和解以爭取撤回告訴。因本罪屬告訴乃論,和解撤告後即可獲不起訴處分,不會留下前科。
- 按通知單載明之時間地點,準時前往警察分局配合製作筆錄,切勿無故不到。
- 到案前儘速委任律師陪同,律師可協助當事人在筆錄中做出有利之陳述。
- 主動與告訴人(影片公司或其代理律師)聯繫洽談和解事宜,和解後可請告訴人撤回告訴。
- 立即刪除電腦或裝置中所有非法下載之影片檔案,展現悔意並防止繼續侵權。
- 和解時應簽署書面和解書,載明和解金額、付款方式及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等條款。
- 如經濟狀況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或與告訴人協商分期付款。
- 未來應使用合法之影音串流平台觀賞影片,避免再次下載或分享未經授權之影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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