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害之告訴期間與追訴時效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今年1月在網路上發表自製影片,至9月始發現該影片遭他人未經授權轉載分享。當事人欲提起告訴,但擔心是否有所謂「半年法律追訴權」之限制,亦即從影片發表到發現侵權已經過約八個月,是否已逾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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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著作權侵害之刑事告訴期間起算點為何?是自侵權行為發生時或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 告訴期間六個月是否自影片發表之日起算?
  • 當事人於9月發現侵權,是否仍在告訴期間內?
  • 除刑事告訴外,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告訴期間之起算與當事人之誤解澄清。當事人於1月發表自製影片,9月始發現遭他人轉載,最為擔心的是所謂「半年法律追訴權」是否已逾期。此處須釐清: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第91條(重製罪)及第92條(公開傳輸罪)之侵害著作權犯罪屬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犯人」係指被害人確知犯罪行為人之身分,而非自影片發表之日或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算。因此,當事人之擔心係基於對法律規定之誤解。

本案時間軸之具體分析。就本案之時間軸而言,當事人於9月發現影片被轉載,此時告訴期間是否開始起算,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已「確知轉載者為何人」。若當事人於9月即已確知轉載者之身分(如從轉載者之帳號資訊即可辨識其人),則告訴期間自9月起算,應於隔年3月前提出刑事告訴。若當事人於9月僅發現影片被轉載但尚未確知轉載者之真實身分,則告訴期間尚未開始起算,待確知犯人身分後方開始計算六個月。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19號判例明確指出:「所謂知悉犯人,係指知悉犯罪之人而言。」被害人僅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人為何人,告訴期間尚未開始進行。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較為寬裕。除刑事告訴外,當事人亦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民法第197條第1項主張民事損害賠償。民事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民事求償之時效較刑事告訴之六個月更為寬裕。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適用此一規定。當事人得同時運用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雙軌機制,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權益。

證據保全之即時性與重要性。無論告訴期間是否仍在進行中,當事人發現侵權後應立即進行證據保全。網路上之侵權內容可能隨時被刪除或修改,建議當事人即刻截圖保存侵權轉載之網頁(包含網址列及時間戳記)、轉載者帳號資訊等,必要時委請民間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以提高證據力。此外,當事人亦應保留原始影片之創作紀錄(如原始檔案之建立時間、剪輯軟體之專案檔等),以證明自己係影片之著作權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著作權侵害之刑事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非自影片發表或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當事人於9月發現影片被轉載,如已確知轉載者身分,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求償時效為二年,較為寬裕。

  1.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轉載之網頁、影片連結、轉載者帳號資訊等證據,必要時進行公證。
  2. 確認轉載者之真實身分,以確定告訴期間之起算點,並儘速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3. 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備妥原始影片創作紀錄、發表時間證明及侵權證據。
  4. 同步評估民事損害賠償之可能性,民事時效為二年,可一併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起訴。
  5. 如轉載係透過社群平台進行,可先向該平台提出著作權侵害檢舉,要求下架侵權內容。
  6.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之證據強度及可能獲得之損害賠償金額。
  7. 未來發表影片時,建議於影片中加入浮水印或著作權聲明,以利日後舉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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